雲南師範大學章程

雲南師範大學章程

《雲南師範大學章程》於2015年1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2014年12月5日,雲南師範大學申報核准的《雲南師範大學章程》經第20次雲南省委高校工委會議、雲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23日,雲南省教育廳廳長何金平簽發雲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對《雲南師範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雲南師範大學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管理機構、教職員工等九章,共81條,9348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師範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雲南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雲南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雲南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3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4年12月5日
  • 核准時間:2014年12月23日
  • 字數:9348字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 管理機構,第四章 教職員工,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第七章 董事會、校友會,第八章 學校標識 校旗 校歌 校訓 校慶日,第九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7月,雲南師範大學正式啟動《雲南師範大學章程》修訂編制工作。
2014年12月5日,學校申報核准的《雲南師範大學章程》經第20次雲南省委高校工委會議、雲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12月12日,學校按照《雲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工作規程(試行)》規定對審議通過的章程文本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無異議提交了確認報告。
2014年12月23日,雲南省教育廳廳長何金平簽發雲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對《雲南師範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雲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
雲南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申報核准的《雲南師範大學章程》,經雲南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5日第20次雲南省委高校工委會議、雲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核准。
雲南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2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雲南師範大學具有悠久的辦學歷史、優良的教育傳統。其前身是誕生於1938年的國立西南聯合大學(以下簡稱西南聯大)師範學院。西南聯大創造了中國乃至世界高等教育史上奇蹟,形成了愛國、民主、科學的西南聯大精神。1946年,組成西南聯大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三校復員北返,其師範學院留昆明獨立建校,定名國立昆明師範學院,1950年改名昆明師範學院,1984年更名為雲南師範大學,1999年雲南省教育廳頒文與雲南教育學院、雲南體育進修學院合併重組雲南師範大學。建校以來,學校為國家培養了一批批各級各類人才,被譽為“紅土高原上的教師搖籃”。西南聯大傳統和教師教育成為學校最鮮明的辦學特色。雲南師範大學是雲南省屬重點師範大學;2012年被國家確立為中西部100所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之一;2013年成為教育部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學校以“綜合集成發展,內涵特色興校”為辦學理念,以“包容和合,君子風範”為辦學文化,以“最關愛學生的大學、最好的本科大學”為辦學內涵,秉承西南聯大“剛毅堅卓”的校訓,恪守“學高身正、明德睿智”的校風、 “啟智樹人、教學相長”的教風、 “尊師崇真、敦品勵志”的學風,堅持“立足雲南,輻射東南亞南亞,面向世界”的發展方向,按照“人才強校,學術立校,依法治校”的工作方針,踐行“探求真理、培育人才、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的大學使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辦學行為,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雲南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雲南師大。英文全稱為Yunn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YNNU。
學校住所地為雲南省昆明市。 學校分為呈貢主校區(地址: 呈貢區聚賢街 768 號)、一二· 一西南聯大校區(地址:昆明市一二· 一大街 298號)等。學校域名:(略)。織織機構代碼證號:5301000468。
第三條 學校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由教育部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教育部和雲南省人民政府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雲南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服務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為己任,堅持走科學發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和諧發展的道路,以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始終放在首位,以改革創新為教育發展的動力,切實保障學術研究自由,不斷提高學術研究水平和服務國家區域發展的能力,把文化傳承與創新作為重要任務,為社會發展和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實行教授治學。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依法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
第九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師表風範和健全人格,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和諧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條 學校發展目標是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承擔服務雲南省基礎教育和引領教師教育的職責。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形成全日制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留學生教育等多樣化的人才培養體制。學校支持開展附屬基礎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設定文、史、哲、法、教、管、理、工、經濟、藝術等學科門類,構建從本科生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後研究的人才培養體系,形成以教師教育為特色、文理並重、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與專業格局。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學位授權點、專業、課程,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五條 學校依託省部共建,按照教育部和雲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自主辦學。根據省級統籌規劃自主選聘教職工,自主評聘法定的各級各類職稱,建設職業化管理幹部隊伍、試行職員制。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大學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學質量監控評估體系。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建立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融合的教育體系,注重大學體育、文藝教育教學工作和開展各類學術、創新創業及社會實踐活動,全面提高學生的能力素養。學校健全質量標準體系,建立以自我評估為基礎,政府、學校、專門機構和社會多元評價相結合的教學評估制度、年度質量報告發布制度和教學要素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教育質量。
第十八條 學校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和協同創新。建立高校與地方政府、中國小幼稚園聯合培養教師機制。學校全面推進實施教育信息化,建立信息化網路教育教學平台,推進與聯盟高校及合作單位的網路教育資源共建共享。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向為人類文明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並與國外大學開展合作辦學。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由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行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職能部門、工作機構、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民主管理、依法辦學的管理模式。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完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任務, 落實從嚴治黨責任。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的民主黨派和政治團體實行政治領導,加強同民主黨派的合作和協商,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開展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校黨委會議事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條例》的規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執行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雲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
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監察審計部門是學校的行政監督機構,受理信訪和舉報,調查、處理違規和違紀行為,加強監察工作隊伍和制度建設。監察審計部門與中國共產黨雲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落實校長黨建工作責任,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 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的設定,審議科學研究計畫方案,審議學校學術梯隊建設方案,評定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 15 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或者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本科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評審機構,負責審議並決策本科專業設定標準,審定並指導實施本科專業教學計畫,組織本科教學評估,審定本科課程建設標準,評定教學成果等有關教學事項。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按照有關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有關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全面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定院、系、所、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黨政工作機構和教學研究機構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下設學院。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組織落實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課程建設;
(四)組織實施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服務,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按照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
理提出意見;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院工作重要事項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正、副書記,行政正、副職負責人,沒有擔任學院同級領導的工會主席可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黨委書記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主持,涉及幹部、獎懲以及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項由書記主持,涉及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事項由行政主要負責人主持,涉及本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議題,書記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同時參加會議,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學院工會主席應當參與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團學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院長、副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行政)任命。
第四十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院務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其職責和組成人員由學校校務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在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專業技術崗、管理崗和工勤技能崗三個類別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並簽訂相應的崗位聘用契約。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改革;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規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六)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
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
和建議;
(八)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和教學計畫,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為人師表,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和諧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自覺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自覺刻苦鑽研專業業務、嚴謹篤學、教學相長,做到傳道、授業、解惑;
(六)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促進教師發展機制,完善教師培訓制度體系,促進職前職後教育一體化。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健全師德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保障民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維護、訴求表達、權利救濟和困難幫扶機制,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完善學校榮譽體系,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爭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 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學術道德規範等管理制度;
(三)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 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受理複議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五十六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依法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依法授予其相應的學位。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珍視保護學校的歷史文化和無形資產。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制度, 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 設立相應的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機構負責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章 董事會、校友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六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
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學校特邀的其他代表。
學校董事會按照有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凡在雲南師範大學(含西南聯大、國立昆明師範學院、昆明師範學院、雲南師範大學、雲南教育學院、雲南體育進修學院等院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及具有所在學校學歷(含本專科、研究生、進修生、留學生,函授生、夜大學生、短訓班學員、學習班學員等種類)的學生,並且工作或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個月以上的,均可視為校友。學校支持和保障校友會依法按照組織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西南聯大校友是我校校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共有。 “西南聯合大學校友會”單獨設立。

第八章 學校標識 校旗 校歌 校訓 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 學校有以下標識:
(一)校徽為印有“毛體”校名“雲南師範大學”的長方形證章;
雲南師範大學校徽雲南師範大學校徽
(二)校色為師大紫(玉蘭紫),C:49 M:77 Y:0 K:28。學校立體幾何標識為立體三角形;
(三)校花為玉蘭,含紫玉蘭(辛夷)(Magnolia lilifloraDesr.)、白玉蘭、二喬玉蘭;
(四)校樹為楷木(Pistacia chinensis Bunge),學名黃連木,別名楷樹;
(五)學校吉祥物為“土豆寶寶”。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白底配以紫色條塊,居中為學校圓形徽標。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延用《國立西南聯合大學校歌》,羅庸作詞、張清常作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是“剛毅堅卓”。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公曆11月1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審定,報雲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校長簽發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七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或學校黨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並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審定,報雲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校長簽發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建立規範性檔案審查和清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學校監察機構為章程執行監督部門。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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