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定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了解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財產分割協定
  • 注意事項1:當事人應當提交材料
  • 注意事項2:拿前面材料去當地公證處申請公證
  • 注意事項3: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的辦理
  • 注意事項4: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內容
  • 注意事項5:辦理離婚協定公證,應注意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協定,注意事項,

離婚財產分割協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定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定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了解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注意事項

一、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定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定書,然後,需要雙方拿著前面的材料去當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的辦理,需要什麼手續、流程
了解了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的辦理需要的材料和在哪裡辦理後,最關鍵的一步就是明確離婚財產公證辦理的手續和流程。
第1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定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1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3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定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定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籤字確認。
四、離婚財產分割協定應有以下內容:
1)協定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定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五、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定公證,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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