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協定

離婚子女撫養協定

為避免子女撫養糾紛,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探望權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子女撫養協定
  • 外文名:Divorce child support agreement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子女撫養費: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
  • 發布時間:2001年
法律依據,協定內容,注意事項,協定範本,協定問題,判定依據,具體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協定內容

撫養協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2、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3、探視權的規定;
4、其他約定事項。

注意事項

1、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最高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
4、關於撫養費的變更條款: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協定範本

子女撫養協定書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住 址: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登記離婚,現就離婚後對子女_________的撫養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自願達成如下一致約定,以資共同遵守:
一、撫養權
女兒/兒子_________現年_________歲,歸_________方撫養。
二、撫養費、撫養期限和支付方式
1.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給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兒/兒子_________的撫養費(直至十八歲)。
2、撫養費(不含大額醫療費及大額教育費)金額和支付方式:
撫養費支付類型: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金額: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撫養費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增加撫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適當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
三、探望權
1、男(女)方________對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凡雙休日、節假日,如無特別事宜,男(女)方均可對孩子進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男)方電話聯繫。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3.每次探望結束,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應當按時將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於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望雙方共同遵守,否則一切責任概由違約方負責。
此協定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定問題

夫妻雙方為了避免因離婚而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的糾紛,那么就會在離婚協定中對於孩子今後的撫養問題進行具體的約定。因為協定中涉及的主體是第三方即子女的權益問題,在約定撫養協定的內容時雙方應注意保護被撫養人的基本權益。關於撫養協定在簽訂時應注意以下相關內容。
一、關於撫養費的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這裡所謂的月總收入是指其一個月所獲得的固定報酬的總數,如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況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或者比如雙方收入懸殊很大,一方負擔較重,或生活難以維持,另一方就應適當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則可相應地降低比例。
2、給付撫養費的期限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1條和12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包括兩種:一種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另一種是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 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撫養;
② 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
3、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8、9條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給付、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這裡需注意的是一次性給付問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b、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c、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4、撫養費變更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關於探視權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8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當然,該條規定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
協定中關於探視權的約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情況:
1、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權。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響消除後父或母要求繼續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絕的。
2、撫養協定中涉及放棄對子女探望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只關乎撫養方的利益,還關乎非撫養方的利益,更關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對於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利益)的問題,協定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
3、探望權的具體內容約定應明確點
在實務中,有許多協定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在協定雙方當事人簽訂協定時可以在這方面多些具體的內容。比如雙方也可以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判定依據

1、以下情況,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2、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麵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具體辦法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5、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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