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關於離婚條件、程式等所有制度的總稱。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夫一妻制產生起,離婚制度經歷了長期的歷史演變,大致形成了專權離婚制度、禁止離婚制度、限制離婚制度和自由離婚制度。離婚制度主要由婚姻立法加以明確規定,充分反映出一個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制度
- 定義:關於離婚條件、程式等所有制度的總稱

離婚制度,關於離婚條件、程式等所有制度的總稱。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夫一妻制產生起,離婚制度經歷了長期的歷史演變,大致形成了專權離婚制度、禁止離婚制度、限制離婚制度和自由離婚制度。離婚制度主要由婚姻立法加以明確規定,充分反映出一個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離婚制度,關於離婚條件、程式等所有制度的總稱。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夫一妻制產生起,離婚制度經歷了長期的歷史演變,大致形成了專權離婚制度、禁止離婚制度、限制離婚制度和自由離婚制度。離婚制度主要由婚姻立法加以明確...
自由離婚制度 自由離婚制度,離婚制度的一種。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應當準予離婚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制產生以來最進步的離婚制度。
離婚自由是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二者互相結合,才能構成中國社會主義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不僅主張離婚自由,而且從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明確加以保障。有人擔心主張離婚自由會造成離婚增多,助長資產階級思想泛濫;也有...
離婚,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2022年,中國離婚人數287.92萬對,離婚率2.04‰。法律特徵 第一,解除婚姻關係以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第二...
專權離婚制度 專權離婚制度,離婚制度的一種。丈夫享有離婚特權的制度。如《漢穆拉比法典》規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姦、不生育、浪費家財等理由而離棄她,還可以在負債的情況下,出賣妻子或把妻子交出為債奴。中國封建社會實行的也是專權離婚制度。現代一些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仍然實行專權離婚制度。
限制離婚制度 限制離婚制度,亦稱“過錯離婚制度”。離婚制度的一種。須在一方有重大過錯、罪責或直接影響夫妻關係的重大事實時才允許離婚的制度。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後,廢除了教會法,允許離婚。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許多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進行了婚姻法的改革,實行自由離婚制度。
協定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定...
離婚登記的程式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定 ,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定義 訴訟離婚,...
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因此被稱作公告離婚。公告離婚的定義 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
過錯離婚制度 過錯離婚制度,即“限制離婚制度”。
六、判決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原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夫妻感情是指夫妻之間基於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愛戀、相互關切之情,是夫妻之間的一種深層的心理認識和體驗。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夫妻之間的這種作為婚姻關係賴以締結和存續...
專權離婚主義 專權離婚主義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單方面享有較多的離婚權,而妻本人沒有離婚權或者離婚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所以也稱為男子專權離婚主義。這種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經濟上處於統治地位的必然結果。在封建社會尤其常見,中國封建法律專權離婚主義立法的典型代表就是“七出”之條。
呈訴離婚制度 呈訴離婚制度是指根據呈訴離婚而制定的規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的規定。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禁止離婚制度 禁止離婚制度,離婚制度的一種。為教會法實行的離婚制度。教會法在婚姻制度上堅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義。夫妻關係惡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採取“別居”的辦法而不能離婚。
《婚姻財產·離婚制度·家庭維權完全手冊》是2003年3月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祥陽、陳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內容簡介 家庭的幸福是相似的,家庭的不幸各不相同;而當家庭矛盾激化的時候,解決的方式卻又是相似的,這就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婚姻財產·離婚制度·家庭維權完全手冊...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個重要的訴訟程式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否離婚訴訟?本文就此問題發表拙見,以求教於大方之家。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他人無權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離婚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
唐朝出現的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創舉。“和離”規則的確立突破了禮法傳統,把婚姻從男女家庭-宗族義務上升到了雙方情感的結合。它和與之同期存在的出妻、義絕等婚姻解除方式有很大不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離制度的精髓主要體現在協定離婚制度上,兩者都是雙方離婚合意的體現,並通過協定的方式解除婚姻...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二)在登記離婚中為...
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簡介 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救濟措施之一。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采分別財產制,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制度。該制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對於補償的具體方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照內華達州法,只須夫妻在該州境內居住滿6個星期,該州法院即有離婚管轄權,其離婚的原因適用法院地法。由於該州法律要求離婚當事人居住在境內的時間過短,規避原來的住所地法的情況很容易發生(見法律規避)。這種情況,美國人稱之為“移居離婚”。重疊適用夫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 這種制度是德國1896年《民法典...
和離,漢語詞語,指古樂調和之鐘、編離之磬,配置適當,發音和諧;古代離婚制度中的一種,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解釋 1、指古樂調和之鐘、編離之磬,配置適當,發音和諧。2、舊律指夫妻同意離異。古代離婚制度中的一種。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和離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畫生育。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
《婚姻登記條例》是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條例。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記條例》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
從程式和方法來看,離婚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由人民法院處理,也可依行政程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對婚姻無效的程式和請求權人未作明確規定。從法律後果看,宣告婚姻無效是對違法婚姻的否定,不發生離婚的法律後果。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者雙方不得再婚;別居期間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並不完全消失。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中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對於喪偶、離異的個體來說,應當保護其再婚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