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由雞西市人民政府發布於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雞政發〔2009〕38號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方式,第四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9〕38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11月18日市政府十三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完善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平抑市場價格的調控機制,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平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法律規定的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重要經濟手段,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於穩定和調控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我市市區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日常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和收費收入的單位及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按月(個別行業或單位按季)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七條 商品經銷業、生產加工業、餐飲業、賓館旅遊業(含療養院、經營性旅遊景點)、洗浴業、洗車業、美容美髮業、健身按摩業、維修行業和民營醫(療)院(所)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
第八條 夜總會、歌廳、酒吧、冷飲廳、婚紗攝影、廣告、中介、網際網路網上服務按營業收入的2%徵收。第九條建築、安裝、裝潢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2%徵收。
第十條 商品房開發行業按銷售總額的0.5%徵收。
第十一條 凡是從事原煤生產和經銷煤炭的企業、個人均按實際生產(銷售)量徵收。1.從事原煤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每噸徵收3元。2.從事生產焦炭、精煤的單位和個人,每噸徵收5元。3.通過公路、鐵路外運銷售的煤炭(焦炭、精煤),每噸徵收3元。
第十二條 屬市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需要提高標準的,從新標準執行之日起,按上調部分一年收入的10%一次性徵收,年收入超過10萬(含10萬元)的按5%徵收。新增收費項目,自收費之日起,按一年收入的2%一次性徵收(提高標準的收費項目,按上調部分一年收入的5%一次性徵收)。
第十三條 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按收費收入的3%徵收。
第十四條 金融、保險、證券、信託投資、石油、電力、郵政、信息產業、菸草行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2%徵收。
第十五條 徵收省價調基金辦公室委託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五條以外的經營者,每月按營業收入的0.5%徵收。

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方式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自征和代征相結合的徵收方式。本辦法中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徵收。其他行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委託相關部門代征。
第十八條 凡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據實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
第十九條 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需要減、免、緩交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財政部門核實後,統一報市領導審批。

第四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市財政部門核定的收繳方式,上繳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歸集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政策性補償;(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三)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項目單位的用款計畫,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編制項目預算,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市財政部門根據核准的項目預算辦理相關撥款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負責對下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開展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收情況單獨編制經費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審核後,與價格調節基金項目預算一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市財政部門根據核准的項目預算按月撥付經費,用於政策宣傳、表彰獎勵、項目調研、聘請專家、評審監督、日常辦公費用和辦公人員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按代征單位代收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5%核算代征勞務手續費,作為代征單位的勞務補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應繳單位進行檢查,對偽造、隱匿帳簿憑證等行為欠繳或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做好追繳工作。
第二十八條 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催繳通知書。繳納單位或個人逾期仍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辱罵、毆打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該追繳全部資金,並依法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雞西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管理的通知》(雞政發〔2001〕34號)、《雞西市人民政府關於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的通知》(雞政發〔2001〕55號)、《雞西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雞西市人民政府關於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的通知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雞政發〔2009〕3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