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雙鴨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雙鴨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雙鴨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鴨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國家:中國
  • 地點:雙鴨山市
  • 局長:王炳紅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就業、失業基金管理。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招考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訓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華(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八)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各部門全市性獎勵表彰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和提請市人大任免公務員的具體工作;負責對市行政學院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法規,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市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負責高校畢業就業指導工作;承辦國家、省和全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營職以下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轉業幹部崗前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養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除外)、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工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審核、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就業經費進行管理並實施行政監督;執行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
(十三)按照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機關、事業、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五)組織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按照政策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執行全省技工學校和訓練中心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事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則及政策;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術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六)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制定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企業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
(十七)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八)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預測報告。
(十九)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二十)負責歸口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機關文電、信息、保密保衛、聯絡接待、等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草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綜合性檔案、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辦督查工作;監督檢查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綜合配套改革和人力資源勞動保障政策及有關綜合性調研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科室和科級事業單位各項資金的管理及支付的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三)規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執行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四)工資科
負責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制度和標準及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全市工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雙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五)福利與離退休科
負責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有關福利政策、法規;負責貫徹國家制定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政策、法規及相應待遇的審批;指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退休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和因病進行醫務勞動鑑定工作;負責參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離)休幹部有關政策;負責全市退(離)休幹部的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全市退(離)休息老幹部經濟活動和文化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市直各部門退(離)休幹部福利待遇落實情況。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製度;貫徹國家和省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指導標準,對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設定進行巨觀管理;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申報工作;綜合管理農民職稱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料庫的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考試錄用與培訓監督科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雙鴨山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八)考核獎懲與職位管理科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和提請市人大任免公務員的具體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負責貫徹並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市政府機關公務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轉幹部安置方案;組織落實市轄區、市直各部門接受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協定合作醫療機構(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康復性治療)的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認定和待遇審核工作,並進行工傷事故調查核實;負責擬定全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組織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組織制定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籌集與使用方法;審核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工傷保險基本政策及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醫療保險科
按照省醫療、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有關的配套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划進行實施;按照省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進行實施;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制定全市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規劃;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定全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參保人員離退休政策;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享受條件、給付標準,完善參保人員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審核死亡職工遺屬待遇、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和給付標準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負責參保人員的離退休網上審批的許可權控制工作;負責參保人員按年薪辦法計發離退休待遇的核定、核發、監督、指導以及審批;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十三)農村社會保險科
綜合指導全市農保工作,按照省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划進行組織實施新農保開展工作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擬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基金運營管理辦法、籌集、實施監管;負責農保基金收繳、待遇審核、給付、退休標準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與法規科
審核企業勞動力定額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對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勞動保護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負責勞動關係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集體企業關停、破產、改制重組方案審核、勞動關係解除;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組織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清理和修訂;負責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考核,對重大行政處罰審核、聽證;負責組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律知識培訓、宣傳和法律諮詢及執法崗位證件的發放工作;承辦法律事務。
(十五)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及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負責全市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擬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全市城鄉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執行國家制定頒布的相關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崗位申報、考核及晉升工作;負責企業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負責技師、高級技師考核工作,制定我市技工學校和就業培訓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十六)人才流動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才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才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招考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接受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承辦中省直在雙機關、事業單位從雙外調配人員事宜;負責承辦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提出國家、省和市急需並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外市機構和組織在我市境內開展人力資源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市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十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外國專家工作科
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及(專業)梯隊建設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工作,選拔和推薦國家、省、市政府特殊津貼及對專家的有關獎勵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年度計畫,申報省、國家級引智計畫項目,協調、監督項目實施情況;負責與國外科技協會與科技交流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擬訂年度智力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年度出國(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廣套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科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局管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職稱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調配、獎懲和工資調整等工作。
黨群工作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委(監察科)。按黨章和行政監察條例規定設定,工作職責按有關章程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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