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法人

集體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是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在服從國家計畫、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指導進行生產和業務活動。其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各種自然資源、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其設施。

集體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有限責任。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產資料和生產成果歸部分勞動民眾集體共同占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在農村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地區性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工副企業等合作經濟,在城鎮表現為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集體經濟。主要形成於對個體農業、手工業和個體小商販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導下,由居民根據自願互利原則聯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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