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人權

集體人權包括國內集體人權國際集體人權兩類。國內集體人權,又稱特殊群體權利。這主要是指:少數民族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婦女的權利、老年人的權利、殘疾人的權利、罪犯的權利、外國僑民與難民的權利等等。國際集體人權,又稱民族人權,按照現今國際社會通常的理解與承認,它主要是指民族自決權、發展權,此外還有和平與安全權、環境權、自由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等。

定義,內容,

定義

集體人權個人人權是依照人權主體的不同而對人權所作的一種分類。集體人權是相對於個人人權而言的某一類人所應享有的人權,其權利主體是某一類特殊社會群體,或某一民族與某一國家

內容

集體為變數的人權學說就是集體人權說.集體人權學說認為享有人權的重點是集體而非個人,他們認為個人人權學說擺脫不了"自私自利"的藩籬.主張把集體放在人權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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