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合作建房

民聚集資合作建房是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另一種形式。集資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資金以及技術勞務等(建築方),合作建設房屋,按事先的約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為。聯建主體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聯建契約,應當認定該契約無效。而建築方必須是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聯建契約是要式契約,聯建各方必須共同辦理立項手續或者聯建審批手續,而且各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在契約約定比例範圍內進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
集資合作建房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協定的基礎上,自籌資金組織起來建房並自主管理的一種房地產開發模式。是傳統開發模式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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