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國土資源局

隴南市國土資源局,位於隴南市武都區建設南路,主要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

武楊林為隴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國土資源局
  • 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 責任: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地理位置:隴南市武都區建設南路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黨務、行政、工青婦綜合管理工作及有關檔案起草;承擔上級部門和本級財政撥付的各類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對各項非稅收入的收繳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對系統內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實施內部審計監督評價工作。
2、人事教育科
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重點科技項目計畫編制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技術等級培訓考核等有關工作。承辦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各縣(區)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和局管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涉外事務。
3、政策法規科
負責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承辦行政案件應訴工作;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對土地、礦產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審查市局起草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受理、承辦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指導各縣(區)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及信訪事項的處理。
4、土地規劃利用管理科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計畫;審查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縣(區)城市總體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存量土地的盤活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承擔市級土地使用權收回、儲備、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交易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各類土地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管理和資質審核及土地評估價格的備案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征地補償和安置落實情況。
5、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及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村土地和城鎮地籍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全區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工作;承辦由省人民政府確權發證的權屬審核工作;負責市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市級指導縣級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級地籍檔案的歸檔、立卷、管理工作;承擔和參與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6、耕地保護科
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負責農區環境資源保護整治等管理工作。
7、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轉讓、拍賣、註銷;保護合法採礦權,調處礦權糾紛,組織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負責地質勘查項目及地質勘查活動申報、協查、登記、監督管理,調處勘查糾紛;培育地質市場,組織制定市內地質勘查工作計畫;管理市內的地質科技信息和地勘技術的監督工作;負責礦山年檢及“三率”考核,參與礦產資源規劃的制定工作;指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的審核;負責礦產開發的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市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占用、消耗、壓覆情況的調查、登記、申報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上報工作及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8、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編制地質測繪、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計畫;負責全市範圍內城市、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地質公園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預警預報體系、應急指揮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市內較大地質災害的申報和整治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管理;負責礦區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整治等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隴南市武都區建設南路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承辦或參與調處縣區有關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市及省上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和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礦產評估的資格;監管地價,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重點礦區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許可權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監督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對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貫徹執行《測繪法》、《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和配套法規以及國家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監督實施行業管理,規範測繪市場行為,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負責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局管幹部管理以及考察、考核、任用、登記和培養、教育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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