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犯罪現象

隱犯罪現象是“顯犯罪現象”的對稱。犯罪現象類刑之一。存在於罪犯的精神領域或犯罪行為內部,具有抽象性結構,因而常常必須藉助理性思維才能探知的諸經驗事實。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罪犯內化並表現為精神形態的犯罪現象,如反社會性、犯罪習僻、犯罪動力定型、犯罪本能、罪犯的心理文飾技巧以及罪犯的變態人格等;二是“犯罪規律”範圍的犯罪現象以及“犯罪特點”範圍的大部分犯罪現象。一般來說,這類犯罪現象比較內在、隱秘,雖可感知卻無具象,必須藉助理性思維才能認識。

行為人為掩蓋其真實的法律目的,而作出的虛假的意思表達。例如假裝買賣而實為贈與或租賃。隱匿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大陸法一般認為,隱匿行為無效。至於被隱匿的行為,如上述的贈與或租賃,是否有效,要看該行為是否具備合法行為的要件。德國、日本、蘇俄民法均有隱匿行的規定。中國民法對此無規定,但實踐中對此類情況一般認適其違反法律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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