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法規

隋代(581~618)法規制定於隋文帝開皇(581~604)和隋煬帝大業(605~618)兩個時期。隋文帝楊堅統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結束了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分裂局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隋代法規
  • 皇帝:隋文帝
  • 朝代:隋朝
  • 分類:《開皇律》和《大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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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法規簡介

他在北周從政多年,目睹嚴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後,以輕代重,制定了比較開明的開皇律、令、格、式,深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稱道。《開皇律》對唐律影響極大,其內容大部為唐律所吸收。隋煬帝楊廣繼位後,為了籠絡人心,進一步減輕刑罰,重新修訂了律、令、格、式。

隋律

隋律 有《開皇律》和《大業律》兩種。

《開皇律》

隋文帝於開皇元年 (581)命高、鄭譯等“上采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開皇三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命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刪繁就簡,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枷等罪一千餘條,留下五百條,計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凡十二篇(《隋書·刑法志》)。該律還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 5種,廢除前代的鞭刑、梟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並規定訊囚加杖不過二百,執行杖刑時不得中途易人;又規定“八議”之制,以維護貴族官僚地主的特權;將北齊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對破壞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加強鎮壓。這些都反映了《開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大業律》

隋煬帝繼位後,於大業二年(606)十月,詔牛弘等修訂律令,於大業三年(607)四月頒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條。該律規定的刑罰較《開皇律》為輕。《隋書·刑法志》稱:“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此外還取消了“十惡”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條文,表示“寬刑”。

隋令

隋令 主要有《開皇令》和《大業令》《開皇令》為高等撰,計三十卷,其篇目見《唐六典》卷六注。《大業令》與《大業律》同時頒行,共三十卷(《新唐書·藝文志》作十八卷),篇目與內容俱不可考。

其他

隋代法規尚有“格”、“式”兩種。《隋書·經籍志》說:“隋則律令格式並行。”但其篇目與內容史書都沒有記載,已無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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