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縣

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撤銷莫陽縣,改置陽春縣,為陽春郡治所。這是以“陽春”名建縣之始。 隋開皇十年(590年),撤銷陽春郡,陽春縣屬高州。唐武德四年(621年)置春州,陽春縣為州治。天寶元年(742年),春州改稱南陵郡,陽春縣為郡治。乾元元年(758年),南陵郡復名春州,陽春縣復為州治。
宋開寶五年(972年)撤銷春州,陽春改屬恩州。次年,復置春州,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撤銷春州,陽春縣改稱新春縣,屬新州轄。天禧四年(1020年),再復春州,新春縣復稱陽春縣為州治。熙寧六年(1073年)廢春州,陽春縣屬南恩州。
明洪武二年(1369年)陽春縣改屬肇慶府。民國元年至13年(1912~1924年),陽春縣屬肇羅陽鎮守使管轄。民國14年,屬廣東省第七行政區專員公署管轄。民國25年10月,改隸廣東省第三行政區督察專員公署。民國27年1月,改屬廣東省第七行政區專員公署。民國38年2月,改隸廣東省第十行政區專員公署。
1949年10月22日,陽春縣解放,隸屬粵中地區專員公署。1952年5月,陽春縣改屬粵西行政區(因署治湛江,1956年改稱為湛江專區、湛江地區)。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陽春縣與陽江縣合併為兩陽縣。1961年3月,復設陽春縣。1983年9月,改屬江門市管轄。1988年1月,歸陽江市管轄。1994年5月5日,陽春撤縣設市(縣級),由廣東陽江市代管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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