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錦文

陸錦文

陸錦文,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廣東佛山人,碩士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3年12月29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錦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陸錦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陸錦文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錦文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東佛山 
  • 出生日期:1962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等職。
2017年08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0年12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高級專家。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9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訊息: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陸錦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3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對中國工商銀行廣東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陸錦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陸錦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貫徹落實黨中央金融政策表里不一、陽奉陰違,表面上強調嚴格把關、審慎放貸,私底下自行其是,濫用信貸審批權力,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並長期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貴重禮品、大額禮金;組織觀念淡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中謀取利益;“親”“清”不分,讓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唯利是圖,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濫用職權,違規插手干預貸款業務和監督執紀;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甘於被“圍獵”;生活上奢靡腐化,肆無忌憚追求個人享樂和低級趣味。
陸錦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工商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錦文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陸錦文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山東省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將陸錦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一審開庭

2022年6月28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陸錦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錦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陸錦文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便利,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銷售產品、貸款融資、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47億餘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錦文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期間,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先後為相關公司發放貸款總計7億元。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陸錦文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陸錦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陸錦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9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錦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陸錦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陸錦文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日照中院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陸錦文在擔任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工行廣東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高級專家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銷售產品、貸款融資、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477億餘元。(二)違法發放貸款罪。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錦文在擔任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為相關單位發放貸款總計7億元。日照中院認為,被告人陸錦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陸錦文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陸錦文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陸錦文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陸錦文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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