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輝(溫州鹿城區執行局局長)

陳朝輝(溫州鹿城區執行局局長)

陳朝暉,男,1968年10月出生,漢族,本科學歷,中共黨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朝輝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68年10月
  • 職務:溫州鹿城區法院執行局局長
1989年9月,警校畢業分配至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工作,先後擔任法警、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職務,現任鹿城法院執行局局長。自參加工作以來,他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宗旨,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公正效率為目標,腳踏實地,勤勉攻堅,樹立起當代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2000年榮立二等功一次,2005年榮立三等功一次,並榮獲“省級人民滿意好法官”和“市級優秀審判長”等榮譽稱號。一、執著進取,成就優秀業績執著進取是陳朝暉同志一貫的工作態度。1989年進院以來,他絲毫不放鬆政治理論和法律業務學習,及時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的威信。在工作上,堅持求真務實,不斷開拓進取。“案件無大小,件件重千斤”,這不僅是他的一句口頭禪,更是他的實際行動。就憑著這股韌勁和鑽勁,他的業務水平與日俱增,辦案經驗日漸豐富,很快成了庭里的業務骨幹,得到領導和同事的一致認可。2000年至2002年,年辦案數均超150件;2005年、2006年各辦結刑事案件149件和114件。歷年結案數均為溫州市法院前列。審結的案件均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六年來,經他所辦的案件沒有一件被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04年他撰寫的判決書被評為“溫州市優秀法律文書”。他十分注重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如2003年審理的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涉案的被害人近70餘名。由於案情複雜,群情激憤,若處理不當,可能引發民憤民怨,後果不堪構想。他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及時與當事人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悉心安撫,妥善處理,最終使該案得到圓滿解決。又如2006年他辦理的陳某某特大盜竊案。該犯以沒有作案時間為由拒不認罪,且本案指紋鑑定存在合理懷疑。陳朝暉同志憑著一股不探真相不罷休的勁頭,多次向有關指紋鑑定專家請教,並親自到深圳某公司進行調查。隨後,他多次提審被告人,在談話中得知該犯曾因病多次到溫州市某醫院治療。他憑著多年的辦案經驗和敏銳的職業嗅覺,抓住了這個關鍵細節,當機立斷走訪了五家醫院。最終從溫州市水心醫院的就診記錄中,發現了該犯於案發時間在溫州的事實,排除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的疑點,並結合相關證據作出有罪判決,使該犯得到應有的懲罰。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底,他被抽調參與法院的基建工作。由於工期緊,工種多,基建辦的人員又少,基建工作壓力很大。為順利完成任務,他放棄了所有的休息時間,一心撲在工地上,常常帶病堅持工作,配合協助院領導狠抓質量,控制造價,確保基建資金的合理利用,使審判大樓改建工程成為真正的陽光工程。二、開拓創新,突破傳統思維靈活創新是陳朝暉同志一貫的工作方式。2001年,我院面臨案多人少的局面,他敢於突破現有辦案模式,大膽提出在審理普通刑事案件時,可以採用“簡便審”的方式,與檢察院共同起草並推出《關於在刑事審判中試行普通程式簡便審的操作規則》,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引起兄弟法院的關注和效仿。近年來,在主管院長指導下,他又承擔起刑事審判調研工作。對在審判中碰到的難案、疑案、新案開展調研,每二個月出一期《刑事審判業務交流》,以供同事參考學習。對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並得到領導和民眾的廣泛認同。與此同時,他經常向有關法務部門提供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曾受到公檢法三家聯席會議的重視,為我區的法制建設盡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三、司法為民,體現人文關懷司法為民是陳朝暉同志一貫的工作原則。近幾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呈大幅度的上升趨勢,而一些被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他根據現狀,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耐心教育、積極引導,使被告人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後果,從而承認錯誤,真心悔改,自願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同時妥善做好被告人家屬的思想工作,使其參與教育引導、經濟賠償工作;並動員原告人放棄不合理訴訟請求,鼓勵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考慮到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主動表示和解的願望。2006年,他辦理的24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中13件予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為被害人挽回直接經濟損失近77萬元。他注重調解,善於調解,其辦案調解率逐年遞增,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即使對案件被告,他也表現出了其人文關懷。如在審理李某某等人故意傷害一案時,由於被告人精神緊張導致癔病發作,陳朝暉同志及時將被告人送往醫院搶救,並等候在被告人身邊,直至其康復。事後,該被告人向法院表示了真誠的感謝。四、廉潔自律,維護司法公正廉潔自律是陳朝暉同志一貫的自我要求。他時常說“公生明,廉生威,無欲則剛”。他是這么說的,也是這么做的。2000年他在辦理被告人陶某某等人故意傷害(致死)、包庇一案中,經審查發現該案不屬於本院審理範圍,應移送上級法院處理。面對巨大壓力和阻力,他始終堅持原則,最終由檢察院撤回起訴,後移送溫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涉案陶某某被中級法院處以極刑。2006年,在受理董某某與尹某某重婚一案時,自訴人徐某自稱為陳朝暉的老同學,將裝有3萬元現金支票的“喜糖”送到他的父親家,其父信以為真收下喜糖。陳朝暉知情後即刻將喜糖和現金支票退回,並嚴詞批評了徐某。不久,徐某竟不顧陳父推辭,又一次把裝有10萬元現金的皮鞋盒留在陳家。陳朝暉接到父親來電後,立刻向組織匯報了情況。當徐某再次來到法院時,陳朝暉同志將10萬元現金原封不動地退還給她,並請她相信法律,相信法院。該案最終得到公正合理的判決。一談起經辦法官陳朝暉同志的職業操守,當事人徐某就肅然起敬,讚不絕口。執著進取、開拓創新、公正為民、廉潔奉公,陳朝暉同志在自己熱愛的審判事業上,實現自我、完善自我、挑戰自我、突破自我,努力踐行了一名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樹立了一名當代法官的光輝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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