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東漢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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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 (?~125)字伯始,東漢沛國洨縣人。永初年間,受徵召入司待府,後任廷尉屬官,才能突出,頗有聲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忠
  • 出生地:沛國洨縣(今安徽固鎮
  • 出生日期:不詳
  • 逝世日期:125年
  • 職業:尚書
  • 代表作品:《緒紳先生論》
人物簡介,相關史料,

人物簡介

陳忠 (?~125)字伯始,東漢沛國洨縣人。永初年間,受徵召入司待府,後任廷尉屬官,才能突出,頗有聲譽。他精通法律,經司徒劉愷舉薦,被提升為尚書,主管斷獄事務。陳忠依據世間典籍和刑法,處理案件務在寬厚。
早年其父陳寵在廷尉任職,刪除漢朝法律中比《甫刑》苛刻的條文,未及施行就被罷官。以後,苛刻的法律漸漸繁多。他遵照父親的原意,粗略整理成23條,題為《決事比》,奏報皇帝,以解除論罪無據的弊病。又上書廢除蠶室刑;解除貪官污吏三代不準為官的禁令;對神經失常後因性情狂暴而殺人者應從輕判罪;對母、子、兄、弟之間互相代替死罪者,赦其死罪。這些都被批准施行。
鄧太后死去,安帝親理朝政,陳忠數次上書舉薦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等隱逸及正直之士,均被納用。他又上書勸諫皇帝“廣直言之路”,使沛國施延被拜為侍中(後升至太尉)。皇帝驕縱常侍江京、李閏等列侯,又封乳母王聖為野王君,陳忠既氣憤又不敢直諫,就作了一篇長文《緒紳先生論》進行諷喻。陳忠後來轉任僕射。他勸諫皇帝尊重和嘉獎有功大臣,以禮賢下士的態度對待下屬官員。皇帝採納了他的建議,當九卿大臣患病時,便派遣使者前往問候,並贈給銀錢、布匹等。不久,陳忠升任尚書令。延光三年(124),拜為司隸校尉。寵臣、外戚、幕僚們無不害怕,不想讓他留在朝內。次年,陳忠被任命為江夏(今湖北武昌)太守,未及成行,又留任尚書令,不久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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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後漢書》
陳忠,字伯始,東漢陳寵子,沛國洨縣(今安徽固鎮)人。永國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及鄧太后崩,安帝始親朝事。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徵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薦隱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於是公車禮聘良、燮等。後連有災異,詔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忠以詔書既開諫爭,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
曰:
臣聞仁君廣山藪之大,納切直之謀;忠臣盡諤之節,不畏逆耳之害。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紂之譬,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
昔晉平公問於叔向曰:“國家之患敦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極諫,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於是下令曰:“吾欲進善,有謁而不通者,罪至死。”
今明詔崇高宗之德,推宋景之誠,引咎克躬,咨訪群吏。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必承風回響,爭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輒納用。如其管穴,妄有譏刺,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
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
忠內懷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
忠獨以為憂,上疏曰:
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泄針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群,必生大奸。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致大辟。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
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採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B23F蹐比伍,轉相賦斂。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里,共相壓迮,或出私財,以償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冠攘誅咎,皆由於此。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跡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宜糾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發,部吏皆正法,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
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頃季夏大暑,而訊息不協,寒氣錯時,水涌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
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太后從之。
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
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周室陵遲,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罄矣,惟罍之恥。”言已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製,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
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群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凋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於孝文;孝廉之貢,發於孝武;郊祀之禮,定於元、成;三雍之序,備於顯宗;大臣終喪,成乎陛下。聖功美業,靡以尚茲。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掌。”臣願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內鹹得其所。
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於令。
忠以久次;轉為僕射。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不迎為禮謁。又霖雨積時,河水涌溢,百姓騷動。
忠上疏曰:
臣聞位非其人,則庶事不敘;庶事不敘,則政有得失;政有得失,則感動陰陽,妖變為應。陛下每引災自厚,不責臣司,臣司狃恩,莫以為負。故天心未得,隔並屢臻,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徐、岱之濱海水盆溢,兗、豫蝗DC41滋生,荊、楊稻收儉薄,並、涼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虛匱,自西徂東,杼柚將空。
臣聞《洪範》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肅,貌傷則狂,而致常雨。春秋大水,皆為君上威儀不穆,臨蒞不嚴,臣下輕慢,貴幸擅權,陰氣盛強,陽不能禁,故為淫雨。陛下以不得親奉孝德皇園廟,比遣中使致敬甘陵,牛軒軿馬,相望道路,可謂孝至矣。然臣竊聞使者所過,威權翕赫,震動郡縣,王侯二千石至為伯榮獨拜車下,儀體上僭,侔於人主。長吏惶怖譴責,或邪諂自媚,發人修道,繕理亭傳,多設儲D266,征役無度,老弱相隨,動有萬計,賄遺僕從,人數百匹,頓踣呼嗟,莫不叩心。河間托叔父之屬,清河有陵廟之尊,及剖符大臣,皆猥為伯榮屈節車下。
陛下不問,必以陛下欲其然也。伯榮之威重於陛下,陛下之柄在於臣妾。水災之發,必起於此。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臣願明主嚴天元之尊,正乾剛之位,職事巨細,皆任賢能,不宜復令女使乾錯萬機。重察左右,得無石顯泄漏之奸;尚書納言,得無趙昌譖崇之詐;公卿大臣,得無朱博阿傅之援;外屬近戚,得無王鳳害商之謀。若國政一由帝命,王事每決於已,則下不得逼上,臣不得乾君,常雨大水必當霽止,四方眾異不能為害。
書奏不省。
時,三府任輕,機事專委尚書,而災眚變咎,輒切免公台。
忠以為非國舊體,上疏諫曰:
臣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故三公稱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輿為下,御坐為起,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陵遲以來,其漸久矣。
臣忠心常獨不安,是故臨事戰懼,不敢穴見有所興造,又不敢殺意同僚,以謬平典,而謗讀言日聞,罪足萬死。近以地震B2DF免司空陳褒,今者災異,復欲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進,方進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徒乖宋景之城。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醜,有乖章憲。宜責求其意,害而勿聽。上順國典,下防威福,置方員於規矩,審輕重於衡石,誠國家之典,萬世之法也。
忠意常在褒崇大臣,待下以禮。其九卿有疾,使者臨問,加賜錢布,皆忠所建奏。頃之,遷尚書令。延光三年,拜司隸校尉。糾正中官外戚賓客,近幸憚之,不欲忠在內。
明朝,出為江夏太守,復留拜尚書令,會疾卒。
初,太尉張禹、司徒徐防欲與忠父陳寵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護羌校尉鄧訓,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乃從二府議。及訓追加封謚,禹、防復約寵俱遣子奉禮於虎賁中郎將鄧騭,寵不從,騭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於鄧氏。
及騭等敗,眾庶多怨之。而忠數上疏陷成其惡,遂詆劾大司農朱寵。順帝之為太子廢也,諸名臣來歷、祝諷等守闕固爭,時忠為尚書令,與諸尚書復共劾奏之。
及帝立,司隸校尉虞詡追奏忠等罪過,當世以此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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