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嵩(商人)

陳嵩(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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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嵩,男,河南鄭州商人。

因為一起《購銷契約》糾紛,陳嵩被契約另一方李某慶以其涉嫌詐欺為由,於2023年3月向河南開封杞縣公安局報案。同年4月,杞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同年8月,李某慶再次報案。據陳嵩所說,此後在時任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唐某勝的“威脅”下,他被迫與李某慶簽下《調解協定》賠付對方1200萬元。而就在簽完該協定兩天后,杞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陳嵩於2024年4月3日被刑拘。2024年12月7日,杞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陳嵩被釋放回家,前後被羈押8個月之久。同年12月19日,陳嵩起訴李某慶、唐某勝等人契約糾紛案經法院立案後,2025年3月7日,杞縣法院一審判決上述《調解協定》無效。4月18日,杞縣公安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唐某勝因涉及某案件已被開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嵩
  • 國籍中國
人物事件
2019年11月,通過朋友引薦,陳嵩向在杞縣當地從事山茱萸(中藥材)生意的李某慶借出960萬元,雙方簽訂《質押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李某慶則用自己的490噸山茱萸作為質押物。按照陳嵩的描述,起初李某慶還能按時支付借款利息,後來因為市場變化原因,李某慶無法按時支付。
2020年11月10日,經雙方溝通後,陳嵩與李某慶簽訂《契約終止協定》。同月11日,雙方又簽訂《購銷契約》,契約約定將上述490噸山茱萸作價10641600元出售給陳嵩。同日,李某慶向陳嵩出具手寫收條,稱收到陳嵩山茱萸貨款10641600元,其中包含其欠陳嵩借款960萬元及利息和山茱萸庫存費1041600元。2023年,由於山茱萸價格上漲,李某慶開始反悔,要求其按照2023年的價格重新計算山茱萸價值,遭到陳嵩拒絕。
2023年3月12日,李某慶以被詐欺為由向杞縣公安局沙沃派出所報案。同年4月6日,杞縣公安局作出一份《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中提到,李某慶反映其和陳嵩簽訂的《契約終止協定》《購銷契約》及收條“是在其頭腦不清醒狀態下簽訂的”,杞縣公安局則稱,經調查,認為僅憑李某慶的口述不能認定其簽訂上述協定、契約、收條時的狀態是頭腦不清醒狀態;陳嵩等人不存在逼迫誘導簽訂相關協定、契約、收條情況等。杞縣公安局認為,陳嵩採用簽訂《購銷契約》的方式合法占有了李某慶的貨物,該案中貨物真實存在,不存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情況,所以該局認為陳嵩等人不涉嫌詐欺罪,故決定不予立案,建議李某慶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年8月19日,李某慶再次以陳嵩涉嫌詐欺為由報案至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得知對方再次報案後,同年8月31日,陳嵩和朋友顧某紅前往時任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唐某勝的辦公室,試圖找對方說明情況。“但是唐某勝威脅我,說我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得給對方支付1200萬元進行調解。”陳嵩表示。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他最終同意調解並支付1200萬元。同年9月16日,陳嵩與李某慶簽訂了《調解協定》,李某慶同時放棄追究陳嵩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當日下午,按照唐某勝之前在微信里向顧某紅提供的陳某彪(並非李某慶)銀行名稱、賬號、戶名等,陳嵩將1000萬元進行了銀行轉賬,另外200萬元現金現場交付給李某慶,然後由李某慶出具了收到1200萬元的收條。
2023年9月18日,杞縣公安局決定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2024年4月3日,陳嵩被以涉嫌詐欺罪刑拘,後經杞縣檢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2024年7月1日,陳嵩一案經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陳嵩涉嫌詐欺罪、強迫交易罪,移送杞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2月7日,杞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該院認為,杞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中,陳嵩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其涉嫌詐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偵查機關認定的陳嵩涉嫌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陳嵩與李某慶存在契約關係,其行為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偵查機關認定的陳嵩涉嫌詐欺的犯罪事實,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陳嵩涉嫌詐欺罪證據不足、主觀故意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陳嵩不起訴。同年12月7日,陳嵩從杞縣看守所被釋放。陳嵩表示,會考慮申請國家賠償。
2024年12月19日,陳嵩就上述《調解協定》訴李某慶、唐某勝等人契約糾紛案經杞縣法院立案。陳嵩起訴要求依法撤銷其與李某慶簽訂的《調解協定》,判令李某慶向其返還1200萬元;依法判令唐某勝等人對12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訴訟請求。
2025年2月17日,顧某紅還在一份帶有自己簽字和手印的《情況說明》中,確認陳嵩曾遭唐某勝威脅簽訂1200萬元《調解協定》的詳細經過,與上述陳嵩所陳述的情況一致。
2025年3月7日,法院判決上述《調解協定》無效及判決李某慶返還陳嵩765萬餘元。另外,針對陳嵩提出唐某勝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則不予支持。據悉,李某慶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已提出抗訴。
2025年4月18日,顧某紅表示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及《情況說明》內容均屬實,其他方面自己則不便多說。杞縣公安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唐某勝因涉及某案件已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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