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肉刑

除肉刑,是指漢文帝下令廢除當時的黥、劓、斷左右趾等幾種肉刑。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詔:“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記·孝文本記》)據《供書·刑法志》記載: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改為棄市。

以笞刑代肉刑,笞仍是肉刑,且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景帝元年下詔,笞五百減至三百,笞三百減至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減笞三百為二百,減笞二百為一百,並定棰令,規定棰的長短厚薄及加笞的部位。東漢時斬右趾又被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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