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

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郵政通信業務的建設和管理。為保障郵政通信暢通,發展郵政事業,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須遵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發布年份:2000
陝西省郵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通信暢通,發展郵政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郵政通信業務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政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地區)、縣(市、區)郵電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的郵政工作。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同時負有保護郵政通信設施和郵件安全、維護郵政通信秩序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破壞郵政通信設施、妨害郵政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郵政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規劃部門、土地部門根據設定郵政服務機構的標準和規模,按公用配套設施安排用地,由郵政機構自建或參加統建。
郵政服務機構設定標準為:市中心區服務半徑為零點五至一點五公里;城市近郊區為一點五至三公里;農村一般設在鄉鎮所在地;邊遠農村設在中心鄉鎮所在地。
城市建設中郵政通信設施的規劃和設計的審查、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當地郵政機構參加。
第六條 城市新區建設或舊城區改造按規劃建成的郵政用房實行優惠售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機構對貧困地區的郵政設施建設,應從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
各級計畫、財政、土地、城建、鐵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銀行、交通、電力、林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管轄範圍內,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積極支持郵政通信建設。
第八條 郵政機構設定郵亭、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等設施或進行流動服務,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予積極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條 城鎮單位和居民樓地面層應設定信報收發室或符合標準的信報箱(間、群),並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信報箱應作為辦公和居住建築物的組成部分列入工程設計,並在竣工時進行驗收。
農村由村委會負責設立信報收發站(點),承擔郵件的收發工作。
第十條 鐵路、公路、民航等運輸單位應為郵政部門提供轉運郵件所需的固定場地和通道。具體位置和面積由郵政部門和運輸單位協商確定。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執行郵政公務的郵政專用車輛和工作人員,經公安管理部門核准,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車裝卸運遞郵件。
第十二條 郵政專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迅速派員勘查現場,採取應急措施,儘快使郵政專用車輛通行。
執行通信任務的郵政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郵政(電)局、所以及信筒、信箱、郵亭、郵政報刊亭或其他郵政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經市政等部門批准,由市政規劃部門安排遷移事宜,所需拆遷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在郵政通信設施或服務網點附近施工作業,可能危及郵政通信設施時,應徵得郵政機構同意並採取保護措施方可動工。施工時,郵政機構應派員監護。
第十五條 車站、機場、飯店、涉外賓館、旅遊點、高等院校設定的郵政服務機構,由所在單位無償提供郵政服務場所。
第十六條 郵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積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並與有關部門加強合作,為使用郵政通信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郵政機構應在當日至遲不超過二日內投遞。特快專遞郵件,應交臨近的第一個投遞頻次投遞。
第十七條 由於郵政機構或郵政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毀損的,由受理局按郵政總局的規定先行賠償。
第十八條 郵政機構對於新建、搬遷、暫住、更名單位以及新建居民住宅主管單位提出的投遞郵件申請,應在接到申請後的七日內給予答覆。凡符合《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條件,應在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的九十日內儘早安排辦理投遞。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印製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信簡等郵資憑證。因出版物內容和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印製或仿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時,應報經省郵電管理局審批。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須經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批准,並接受對製作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關於禁止寄遞物品、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禁止向省外和省內其他地方寄遞和限量寄遞的物品,由省郵電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名稱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保護郵政通信和郵政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偽造或冒用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一)偶然冒用、情節比較輕微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冒用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情節較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郵政專用標誌,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審批許可,仿印並銷售郵票圖案或印製帶有“中國郵政”字樣明信片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按下列情節給予處罰:
(一)尚未出售、情節比較輕微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印製的郵品。
(二)已經出售、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印製的郵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郵資憑證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郵政工作人員施行處罰時,應出具處罰通知和省財政部門監製的處罰收據。罰沒收入上繳省財政。
第二十六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挪用、冒領用戶款項,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尚不夠刑事處分和治安處罰的,由縣以上郵政管理機構追回贓款贓物,根據《郵電企業職工獎懲辦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郵政機構提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事實與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責令排除障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遷改或損毀郵政設施的;
(二)在郵政服務網點或郵政通信設施附近設定障礙物,妨害郵政通信工作的;
(三)盜竊、騙取、哄搶郵件、郵政通信物資或郵政專用品的;
(四)攔截或強行登乘郵政專用車輛不聽勸阻的;
(五)非法檢查、扣留郵件或者郵政專用車輛的;
(六)在郵政工作場所尋釁滋事,侮辱、毆打郵政工作人員或妨礙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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