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陝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 檔案類別:處理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檔案內容:農業機械事故
  • 檔案定性:科教
總 則,現場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與調解,第五章 罰 則,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現場處理

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並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並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
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並採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於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後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機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後,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十一條 事故的屍體經檢驗後,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於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
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

責任認定

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係,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並製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十七條 農機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責任按以下規定認定: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仿造、隱藏、毀滅證據,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方負全部責任;
(三)各方當事人都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負同等責任;
(四)學習駕駛員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發生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責任;
(五)縱容、迫使他人違章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的,縱容、迫使者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責任;
(六)強行乘、爬、攀附農業機械造成自身傷亡的,強行乘、爬、攀附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後30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可向重大、特大農機事故的責任者收取事故處理費。
事故處理費應當上繳財政部門。具體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損害賠償與調解

第二十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可套用調解方式。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實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願,互諒互讓。
第二十一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致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等。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項目由農機監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事故處理結案時,限期由事故責任者一次性償付。
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包括搶救費、掛號費、醫療費、檢驗費、手術費等,憑急救醫療單位或農機監理機構指定就醫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憑證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傷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固定收入高出當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費或無固定收入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三)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以1人為限,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的120%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其他殘疾者,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傷殘補助級差比例與當地平均生活費折合計算。賠償年限自致殘之日起為20年。
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功能補償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當地喪葬費標準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對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對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人按5年計算。
(十)交通費及住宿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支付。最高不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一)直接財產損失:因農機事故損壞的車輛、機具、物品、設施等,已修復的,按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計算;未修復或者無法修復以及牲畜因農機事故致傷失去價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實際價值折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標準計算,但各方當事人納入計算費用的人數均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四條 農機事故受傷者需要住院、轉院並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並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的,其費用由受傷者承擔。
與住院有關的費用的計算時間,以醫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為準。
第二十五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由事故責任者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9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10%至40%;
(三)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各承擔相同比例的損害賠償;
(四)無責任的,不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費。
第二十六條 農機行駛、作業或停放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農機監理機構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認定農機事故責任、確定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後,應召集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承擔損害賠償份額進行調解。
第二十八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在30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致人傷殘的農機事故的調解期限,從受傷者出院之日起計算;致人死亡的,從規定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計算;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製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定書》,由參與調解各方簽字,並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後生效,調解書應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事故當事人各方或一方經農機監理機構兩次召集調解拒不到場,或調解期滿未達成協定,農機監理機構應製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不再調解,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書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理機構對造成農機事故責任者的處罰,《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並處弔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一般事故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可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三)在一般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及輕微事故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並可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事故發生後,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或其他惡劣行為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理機構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弔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者在農機事故發生後,主動搶救傷者、協助查明情況,或採取積極措施減少事故損害的,可視情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需要處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有固定收入的”是指非農業人口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及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資、獎金、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等。農業人口為直接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當地農村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二)“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等有關憑證,在農機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者、家庭勞動人員等;
(三)“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養,或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維護正常生活的;
(四)“平均生活費”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當地”是指事故發生所在地的縣(市、區);
(六)“事故責任部分”是指發生農機事故時的某一違章行為人應負的事故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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