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於2009年12月29日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根據2015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27條,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29日
  • 類別:政府規章
  • 修訂時間:2015年3月18日
  • 修訂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
  • 施行時間:2010年2月1日
發布時間,修改決定,辦法,

發布時間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5年3月18日

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陝西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分為最高成就獎、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二、在《辦法》第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領域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本省科學技術工作者。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已經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的不再授予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
三、在《辦法》第十九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8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
四、增加內容後,有關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辦法

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9年12月2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根據2015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陝西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分為最高成就獎、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最高成就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
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
第七條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領域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本省科學技術工作者。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已經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的不再授予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取得技術發明創造,並擁有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推廣項目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並有所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260項。
第九條 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為本省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授予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務院部門駐陝單位;
(四)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
(五)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限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和證明材料,並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二條 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織評審;
(二)審定專業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被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評審人員。
第十五條 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結束後,由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將建議擬獎項目在媒體上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告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並填寫異議登記表,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在異議受理截止日起30日內完成異議處理工作。有特殊情況,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範圍之內。
第十八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專業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年度省科學技術獎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九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對提交的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定,作出擬獎決議。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8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8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
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6萬元,二等獎獎金3萬元,三等獎獎金1萬元。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在我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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