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標準化協會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1980年由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成立,現任理事長葛武鵬。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嚴格按照科技社團的章程進行活動,主要業務為標準化研究、交流、培訓、推廣,並進行科技諮詢服務。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按照社團管理的規定,在省民政廳進行了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標準化協會
  • 成立時間:1980年
  • 批准單位: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
  • 理事長:葛武鵬
  • 辦公地址:陝西省鹹寧西路30號陝西省質檢大廈17層
  • 簡稱:省標協
  • 郵    編:710048
概述,章程,

概述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1980年由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成立,現任理事長葛武鵬。陝西省標準化協會嚴格按照科技社團的章程進行活動,主要業務為標準化研究、交流、培訓、推廣,並進行科技諮詢服務。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按照社團管理的規定,在省民政廳進行了登記。

章程

陝西省標準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陝西省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SPSA),是陝西省標準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標準化工作者的紐帶和促進標準化事業發展的助手。
第二條 本協會由陝西省企事業單位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自願組成,接受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並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團結和組織全省標準化工作者,普及標準化科學知識,開展標準化學術活動,努力提高全省標準化科學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工作者的素質,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全省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標準化學術技術交流;
(二)組織標準化科學研究和科技考察;
(三)普及標準化知識,培訓標準化人員;
(四)開發標準化信息資源,組織標準化工作的技術諮詢服務;
(五)接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標準化科技項目的論證,組織標準化科技成果的鑑定和對標準化工作者技術業務水平進行評定;
(六)為市場提供標準化技術和政策諮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標準化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標準化工作;
(八)編輯出版標準化書刊、資料;
(九)推薦、獎勵標準化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協會積極分子;
(十)組織會員積極參與標準的制定、修改和宣傳貫徹工作;
(十一)關心和維護標準化工作者的利益,開展為標準化工作者服務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證由省標協統一制發。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入會。
(一)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標準化工作的人員;
(二)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標準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非本科畢業、但從事標準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標準化工作經驗者;
(三)對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民眾性標準化科普活動有一定貢獻者;
(四)從事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積極支持省標協工作,對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翻譯學術論文、科普文章,對標準化科學技術工作向協會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市標準化協會,有關團體會員單位,各專業委員會推選的理事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的專家組成。理事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應由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協會發布或宣布重要決定。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學術交流科普部;科技諮詢部,等內設部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有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03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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