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財政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簡介: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地區,內容,

地區

陝西省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應納稅的,依法納稅後上繳政府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設定、收支管理和監督應當依法進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根據不同的類型和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科學、有效的分類規範管理,分別納入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全省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切實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畫)草案的編制和組織執行等工作。
審計、價格、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定和徵收。收費項目由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辦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辦理。
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定和徵收。
罰沒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不同類別,實行分類規範管理
符合國家規定審批程式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徵收,併合理控制收費基金規模。
國有資源、國有資產使用權應依法實行招標、拍賣,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確保應收盡收,防止國有資產收入流失。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彩票公益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分配比例,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專項預算管理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檔案已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檔案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尚不具備直接收取條件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收單位方可委託其他單位代征政府非稅收入。委託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書。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嚴格依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徵收非稅收入
(三)編制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畫)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政府非稅收入征繳情況。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和徵收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繳納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途徑繳納政府非稅收入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符合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條件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門批准;數額較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依據、範圍、條件、時限、程式,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依照公開、公平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並可在代收銀行設立用於歸集、記錄和劃解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匯繳專戶。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確有必要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開設只收不支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本單位現場徵收的或者零散的政府非稅收入並按規定及時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管理辦法。要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實現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代收銀行間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信息聯網,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七條 繳納政府非稅收入採取直接繳款或者集中匯繳方式。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場收款或者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政府非稅收入採取集中匯繳方式外,均應採取直接繳款方式。
採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憑執收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到代收銀行的營業網點或者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途徑,將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採取集中匯繳方式的,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收款並出具財政票據或者發票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期限內,匯總填制繳款憑證,將政府非稅收入按收款項目編碼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必須繳入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非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專項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在人民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庫單一賬戶,在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及其支出活動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及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政府非稅收入的匯繳、集中支付和特殊專項支出等活動的其他賬戶。
財政部門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單位負責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應繳國庫、財政專戶及上繳或下撥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及分成比例,定期劃解國庫、財政專戶或上下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政府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執收單位就地繳入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按規定比例定期結算、撥付,代收銀行負責資金劃解,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二十一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退庫
(一)多繳款、重複繳款、錯繳款的;
(二)由於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款項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四)財政部門規定應當辦理退庫手續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稅收入退庫,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其他賬戶不得辦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非稅收入退庫,需退還繳款義務人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需退還執收單位或者代收銀行的,由請求退款的執收單位或者代收銀行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義務人退款的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主動向繳款義務人退款。
財政部門接到退庫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款;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籌安排。除有規定用途外,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得與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掛鈎。
政府非稅收入有專項用途的,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款專用,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的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支出資金由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票據執收單位、代收銀行在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的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出具財政票據,執收單位、代收銀行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各設區市、縣(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領購、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領購。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私自印製和銷毀財政票據;禁止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阻撓、拖延,並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檢舉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負責受理和查處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及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應繳的政府非稅收入,退還違法多收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執收單位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取得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
綜合預算、項目管理、賬戶管理、票據管理、監督檢查等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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