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

《陝西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在1990.10.19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系統督辦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0.19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條 為了在本省各級政府要關中加強督促檢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政領導機關的重要決策的貫徹落實,並使督辦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督辦工作的重點是:圍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大決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促檢查,使之得到及時、有效的實離和落實。
第三條 督辦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地了解和反映實際情況,積極、慎重地研究和提出辦理意見。對列入督辦的事項,要講求時限,質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條 督辦工作的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上級、本級黨政機關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示件、查辦件;
(三)本級黨政領導同志批辦的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的事項;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輿論對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重要批評和建議;
(五)本級政府或本部門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都承擔有督辦查辦的任務,應加強督辦工作,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負責辦理督辦事項。各業務承辦部門(包括委、辦、廳、局、處、科、股),都應加強自身的督辦工作,保證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承辦的事項;問題涉及幾個單位的督辦事項,由辦公廳、室內專設的督辦工作機構或指定的督辦工作人員承辦,有關單位應按業務範圍積極配合協和;新聞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輿論及內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需要查處後作出答覆的,由辦公廳、室專職督辦人員或領導指定的人員承辦。
第六條 本省政府系統各級辦公廳、室督辦工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督辦事項的登記編號,提出擬辦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批後,轉所屬有關單位辦理;
(二)負責督辦事項的業務聯繫和檢查催辦,直接參與重要督辦事項的查處工作;
(三)負責審核下屬單位報來的督辦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四)草擬“辦結報告”和“督辦情況匯報”稿,送主管領導審定;
(五)向領導提供有關情況和建議,收集匯報督辦工作信息;
(六)負責督辦過程中有關檔案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和保密工作。
辦公廳、到內設的督辦工作機構,其工作人員之間的職責分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七條 督辦工作程式:
(一)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督辦事項,由督辦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經主秘領導審批同意後列入督辦。
(二)凡經領導審批列入督辦的事項,均應分別登記編號,並按照督辦事項的內容、業務分工和領導批辦意見,填寫(督辦單)(見附屬檔案樣式),以督辦函發出,附上原件或複印件轉有關單位辦理。
(三)凡需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事項,先指定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牽頭,商有關單位共同辦理,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在辦理後起劃“辦結報告”。如有需要協調的問題,督辦工作機構應及時做好協調工作。
(四)對不宜轉交其他單位查辦的事項,由督辦工作機構直接辦理,或以督辦工作機構為主商有關單位協同辦理。
(五)督辦函件發出一周后,督辦工作機構要詢問督辦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經採取的措施和辦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八條 督辦事項尺註明辦理期限的,必須如期辦結;未註明辦理限期的,要抓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報告辦理結果;特急件要收到即辦,迅速反饋辦理情況。
情況複雜,牽涉面廣、工作量大,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不能解決或一時解決有困難的,要說明原因,寫出簡要報告。沒有正當理由,久拖不辦,也不加說明的,要進行通報批評或追究主辦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辦結報告”均以承辦機關名義上報交辦機關。督辦事項的“辦結報告”,應做到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妥當,文書格式規範。並應使用本機關正式公函、標明發文序號,按規定份數訂印報送。
第十條 建立健全督辦工作制度
(一)責任制度。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要加強對督辦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本級政府或部門主管督辦工作的領導、負責督辦工作辦公廳(室)負責人和承擔督辦工作的機構、專(兼)職督辦人員,並向上級主管機關報送名單和聯繫電話號碼,以便明確責任,加強聯繫,形成督辦工作網路。督辦人員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的,應及時調整替換並上報變動情況。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督辦工作辦公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較複雜的督辦事項。必要時,應由領導人親自督辦處理。
(二)檢查制度。各級辦公廳、室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事項,應建立備查登記簿,及時進行檢查清理,並記載查詢情況。每年季度要進行重點檢查,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清查。對時效性很強的事項,應適時查詢。
(三)通報制度。各級辦公廳、室應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督辦事項的辦理進度、質量、效果等有關情況,表揚先進、督促後進、交流推廣經驗,提高督辦工作水平。
(四)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對督辦事項應及時、準確反饋情況,已辦結事項,要報送“辦結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所屬部門領導要重視和支持督辦工作。應從實際同發,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以及領導精力方面加強督辦工作。督辦任務重的地市,應在辦公廳、室內設定督辦工作機構;未設督辦機構的地方和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督辦人員。要認真選配和培訓督辦工作人員,使之具備同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督辦工作所需的人員編制,應在本機關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本省政府系統過去有關督辦工作規定民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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