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12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31
  • 實施時間:2012.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時間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效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突發事件概念]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級別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應急管理原則和體制]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應對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工作,並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所轄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協調組織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擔任。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七條 [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隊伍體系、監測預警能力、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基層應急能力、應急平台體系、科普宣教體系、事後恢復與重建能力、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等內容。
第八條 [風險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九條 [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預算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費用。
第十條 [專家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選聘有關專業人員,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家隊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第十一條 [區域協作與聯動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有關駐陝單位的聯動機制,加強與相鄰地區之間的協作,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發言人制度。
第十三條 [社會動員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會動員機制,指導所在地的單位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和責任制,組織開展應急宣傳、培訓、演練等相關活動,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協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本級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並在3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在3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24小時值守應急管理制度,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及時處置、上報突發事件。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單位應急預案]下列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三)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供熱、交通、通信、廣播電視、江河堤防、水庫大壩等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稚園、圖書館、醫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體育場(館)、商(市)場、休閒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點)等經營管理單位;
(五)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六)前五項規定以外的大中型企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內容]應急預案應當對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應當進行風險隱患排查、風險源安全分析,明確具體的防範措施、處置程式和責任範圍,進行必要的推演、專家評審,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修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訂一次。其他應急預案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發現應急預案不妥的,應當及時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街道辦事處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向派出其的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向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備案。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指導監督]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修訂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應急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震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從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和從事礦山、建築施工的大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與專業、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應急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應急管理知識教育納入到教學內容,對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人員進行培訓。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專業人員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和調劑供應制度,完善重要應急救援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
鼓勵單位和個人自備自救應急物品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制定、修訂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突發事件危害種類和特點等應急需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應急避難場所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
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基礎設施不符合應急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制定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公園、公共人防工程、學校操場等適宜場所,確定為緊急疏散避難場所。緊急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導引圖,並向社會公布。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宣傳普及突發事件應對知識。
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和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稚園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每年5月12日為突發事件應對知識宣傳日。
第二十九條 [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應急演練的督察指導。
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每年組織二次以上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示範點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基層應急管理示範點,總結推廣經驗,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三十一條 [安全防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
第三十二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責任]危險源、危險區域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自查、監控和風險評估,發現異常情況應當採取應對措施,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單位的安全措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常性地組織排查突發事件隱患,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在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排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信息數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資料庫,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實時更新和分析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 [應急通訊保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通信系統暢通,保障應急指令的傳輸。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突發事件應對專用頻率,實施必要的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第三十五條 [應急平台體系]省人民政府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整合資源的原則,建立以省級應急指揮平台為中心,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指揮平台與專業應急指揮平台為支撐,移動應急指揮平台為輔助的全省應急平台體系。
應急平台系統應當具備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事後評估等功能。
應急平台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實現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七條 [信息收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報告員制度,聘請相關人員擔任突發事件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等各種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突發事件報告激勵制度,鼓勵信息報告員、社會公眾積極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信息報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下列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一)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或者即將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二)可能引發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三)一般突發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間的,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四)法定節假日、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實行每日報告制度;
(五)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基礎信患資料庫,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跨部門、跨區域、跨災種的綜合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工作,及時報告異常信息。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預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相應預警級別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預警調整與解除]發布突發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重新發布,並採取相應預警級別的措施。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解除預警措施。
第四十二條 [偏遠地區預警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偏遠地區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與通信、廣播電視網路等之間的信息傳輸通道,提高偏遠地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三條 [應急處置與救援]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動員社會力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同時上報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應急救援保障]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鐵路、公路、航空、水路等相關運輸單位應當確保救援人員和物資、設備優先運輸、通行。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統一應急通行標誌的交通工具免交通行費用。應急通行標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製作和發放。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單位應當實施緊急救治和防疫措施,通信、供(排)水、發(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修損壞的公共設施。
第四十五條 [應急信息發布]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性質的研究、判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 [宣傳報導]廣播電視台、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面宣傳引導,根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提供的情況,及時、客觀、真實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患,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七條 [救援管理]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安排,有序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 [財產徵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徵用時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財產徵用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署名備查。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九條 [自救互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條 [防止措施]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消除、宣傳疏導以及心理危機干預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一條 [事後評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調查、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害結果,對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與處置等應對工作進行評估。
第五十二條 [恢復重建與安撫]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依法做好恢復、重建和救助、救治、康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以及心理干預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救災款物管理與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救濟救助、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適時向社會公開救災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機關和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捐贈人有權查詢其捐助款物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保險理賠]保險機構應當為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投保人辦理理賠手續提供便利條件,主動及時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為投保人出具辦理保險理賠的相關證明。
第五十五條 [年度評估和預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預測,提出應對措施。
第五十六條 [獎勵與撫助]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犧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為革命烈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恤、救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八)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第五十八條 [援引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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