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

2013年12月1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3〕50號印發《關於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內容、配套措施、組織實施4部分。

主要內容是: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放寬市場主體經營範圍登記條件;實行“先照後證”;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支持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家庭農(林)場發展;簡化登記註冊程式;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下放企業登記管轄許可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3〕50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15日
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
陝政發〔2013〕5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2013年10月25日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現就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為原則,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降低社會創業門檻,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名稱中可以使用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要求保留原企業名稱的,可以在原企業名稱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改制後的企業名稱;從原單位剝離的企業,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單位的字號或簡稱。企業法人有兩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稱中可以登記“集團”字樣。市、縣級工商局可以受理冠“陝西”字樣企業名稱核准申請。
(二)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市場主體提交住所權屬證明確有困難的,可只提交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或者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使用證明即可登記註冊。同一地址可以登記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工商部門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註冊。
(三)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四)放寬市場主體經營範圍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範中的“大類”、“中類”或“小類”自主選擇經營範圍。新興行業經營範圍可以使用新興行業用語表述。
(五)實行“先照後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許可審批項目中的27個項目(目錄附後)繼續作為前置許可項目,其他前置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為後置許可項目。涉及後置許可項目市場主體,先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登記機關在其經營範圍中標註“憑許可證明檔案在有效期內經營”。
(六)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為企業,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字號(商號);已取得審批的許可經營項目,可以繼續使用在有效期內的原許可證明檔案;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仍為原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檔案。
(七)支持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營範圍,可依申請核定為“網上經營××”或“網上提供××服務”。允許無實體店鋪的網路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用其居住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註冊。
(八)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組建農民專業合作聯合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經營。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經營,發展“訂單農業”。
(九)支持家庭農(林)場發展。家庭農(林)場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自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家庭農(林)場登記註冊名稱中可以使用“家庭農(林)場”字樣,家庭住所可以登記為家庭農(林)場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場所有權、生產技術等作價出資設立家庭農(林)場。家庭農(林)場可以兼營相應的農(林)場休閒觀光服務。
(十)簡化登記註冊程式。市場主體設立、註銷登記和出資人、股權、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登記繼續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程式,其他事項登記實行“審核合一”登記程式。登記機關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申請應及時受理、限時辦結。
(十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除國務院現行規定仍需審批的項目外,外商投資企業其他許可審批、登記事項適用本意見。允許中方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出資在陝設立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
(十二)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立市場主體經營異常的黑名錄,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並向社會公布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
(十三)下放企業登記管轄許可權。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按照簡政放權原則,進一步下放登記管轄許可權。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台,建設以工商登記註冊信息為基礎,以相關部門許可審批、資質資格審批、監管信息為重點,以市場主體自願申報信用信息為補充的全省統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登記、誰公示”、“誰審批、誰公示”的原則,及時將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上傳至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各相關部門信息系統與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台的有效銜接,構建服務於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和公眾查詢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服務體系,健全市場主體失信懲戒制度,引導企業規範誠信經營。
(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取消、下放、合併”的原則,繼續深入推進市場主體準入過程中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設定的許可審批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交給下級政府部門審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三)制訂後續配套監管措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創新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建立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和改革後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強事前指導、事中規範、事後監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調整最佳化登記流程,修改完善業務軟體,開展相關培訓指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其他各相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訂與新制度相配套的後續監管措施,加強監督。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將及時研究和統籌協調解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工商局具體負責改革推進實施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有效銜接、穩步推進,確保改革期間監管不斷檔;要在實踐中繼續探索,進一步完善工商登記制度。
(二)明確任務分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制訂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總體建設方案、技術標準及運行管理辦法,協調解決系統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省工商局會同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工商局負責與省人大常委會溝通協調修訂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規。省編辦負責督促有關方面對涉及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省監察廳負責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三)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各地、各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積極引導企業和民眾參與,在全社會形成關注、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此前省政府下發的相關檔案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屬檔案:繼續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項目(27項)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5日

附屬檔案

繼續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項目(27項)
1.供電企業審批
2.鹽資源開發、製鹽企業審批
3.礦產資源勘探、開採審批
4.電信業務經營審批
5.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
6.燃氣經營審批
7.成品油經營審批
8.民用槍枝製造、銷售審批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銷售審批
10.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審批
1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審批
12.醫療機構審批
13.藥品生產、經營審批
14.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審批
15.電影製片審批
16.出版單位設立、變更審核
17.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設立、變更審核
18.出版物總發行審批
19.音像製作、電子出版物製作審批
20.著作權涉外機構審批
21.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審批
22.金融機構審批
23.典當行審批
24.期貨公司審批
25.交易所審批
26.菸草製品生產審批
27.外商投資企業(含台港澳投資企業)及外國(含台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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