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西亞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阿西亞
  • 藥品類型: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 特殊藥品:興奮劑
  • 用途分類:利尿藥
警示語,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警示語

運動員慎用

成份

本品活性成份為呋塞米。
化學名稱2-[(2-呋喃甲基)氨基]--5(氨磺醯基)--4氯苯甲酸
化學結構式為:
分子式:C12H11ClN2O5S
分子量:330.74
輔料為甘露醇。

性狀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疏鬆塊狀或粉末狀物

適應症

⒈水腫性疾病
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腎臟疾病(腎炎腎病及各種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腎功能衰竭)尤其是套用其他利尿藥效果不佳時套用本類藥物仍可能有效與其他藥物合用治療急性肺水腫和急性腦水腫等
⒉高血壓
在高血壓的階梯療法中不作為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首選藥物但當噻嗪類藥物療效不佳尤其當伴有腎功能不全或出現高血壓危象時本類藥物尤為適用
⒊預防急性腎功能衰竭
用於各種原因導致腎臟血流灌注不足例如失水休克中毒麻醉意外以及循環功能不全等在糾正血容量不足的同時及時套用可減少急性腎小管壞死的機會
⒋高鉀血症及高鈣血症
⒌稀釋性低鈉血症尤其是當血鈉濃度低於mmol/L時
⒍抗利尿激素分泌過多症(SIADH)
⒎急性藥物毒物中毒如巴比妥類藥物中毒等

規格

40mg

用法用量

成人
(1) 治療水腫性疾病。緊急情況或不能口服者,可靜脈注射,開始20~40mg,必要時每2小時追加劑量,直至出現滿意療效。維持用藥階段可分次給藥。治療急性左心衰竭時,起始40mg 靜脈注射,必要時每小時追加80mg,直至出現滿意療效。治療急性腎功能衰竭時,可用200~400mg加於氯化鈉注射液100ml內靜脈滴注,滴注速度每分鐘不超過4mg。有效者可按原劑量重複套用或酌情調整劑量,每日總劑量不超過1g。利尿效果差時不宜再增加劑量,以免出現腎毒性,對急性腎衰功能恢復不利。治療慢性腎功能不全時,一般每日劑量為40~120mg.
(2)治療高血壓危象時,起始40~80mg靜注,伴急性左心衰竭或急性腎功能衰竭時,可酌情增加劑量。
(3)治療高鈣血症時,可靜脈注射,一次20~80mg。
小兒
治療水腫性疾病,起始按1mg/kg靜脈注射,必要時每隔2小時追加1mg/kg。最大劑量可達每日6mg/kg。新生兒應延長用藥間隔。

不良反應

常見者與水、電解質紊亂有關、尤其是大劑量或長期套用時,如體位性低血壓、休克、低鉀血症、低氯血症、低氯性鹼中毒、低鈉血症、低鈣血症以及與此有關的口渴、乏力、肌肉酸痛、心律失常等。
少見者有過敏反應(包括皮疹、間質性腎炎、甚至心臟驟停)、視覺模糊、黃視症、光敏感、頭暈、頭痛、納差、噁心、嘔吐、腹痛、腹瀉、胰腺炎、肌肉強直等,骨髓抑制導致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和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損害,指(趾)感覺異常,高糖血症,尿糖陽性,原有糖尿病加重,高尿酸血症。
耳鳴、聽力障礙多見於大劑量靜脈快速注射時(每分鐘劑量大4~15mg),多為暫時性,少數為不可逆性,尤其當與其他有耳毒性的藥物同時套用時。
在高鈣血症時,可引起腎結石。
尚有報導本藥可加重特發性水腫。

禁忌

1、對本品以及磺胺藥、噻嗪類利尿藥過敏者禁用。
2、妊娠三個月以內的孕婦禁用。

注意事項

(1)交叉過敏。對磺胺藥和噻嗪類利尿藥過敏者,對本藥可能亦過敏。
(2)對診斷的干擾:可致血糖升高、尿糖陽性,尤其是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患者。 過度脫水可使血尿酸和尿素氮水平暫時性升高。血Na+、Cl-、 K+、Ca2+和Mg2+濃度下降。
(3)下列情況慎用:
①無尿或嚴重腎功能損害者,後者因需加大劑量,故用藥間隔時間應延長,以免出現耳毒性等副作用;
②糖尿病;
③高尿酸血症或有痛風病史者;
④嚴重肝功能損害者,因水電解質紊亂可誘發肝昏迷;
⑤急性心肌梗死,過度利尿可促發休克;
⑥胰腺炎或有此病史者;
⑦有低鉀血症傾向者,尤其是套用洋地黃類藥物或有室性心律失常者;
⑧紅斑狼瘡,本藥可加重病情或誘發活動;
⑨前列腺肥大。
(4)隨訪檢查:
①血電解質,尤其是合用洋地黃類藥物或皮質激素類藥物、肝腎功能損害者;
②血壓,尤其是用於降壓,大劑量套用或用於老年人;
③腎功能;
④肝功能;
⑤血糖;
⑥血尿酸;
⑦酸鹼平衡情況;
⑧聽力。
(5)藥物劑量應從最小有效劑量開始,然後根據利尿反應調整劑量,以減少水、電解質紊亂等副作用的發生。
(6)腸道外用藥宜靜脈給藥、不主張肌內注射。常規劑量靜脈注射時間應超過1~2分鐘,大劑量靜脈注射時每分鐘不超過4mg。靜脈用藥劑量的1/2時即可達到同樣療效。
(7)本藥為加鹼製成的鈉鹽注射液,鹼性較高,故靜脈注射時宜用氯化鈉注射液稀釋,而不宜用葡萄糖注射液稀釋。
(8)存在低鉀血症或低鉀血症傾向時,應注意補充鉀鹽。
(9)與降壓藥合用時,後者劑量應酌情調整。
(10)少尿或無尿患者套用最大劑量後24小時仍無效時應停藥。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⑴本藥可通過胎盤屏障,孕婦尤其是妊娠前個月應儘量避免套用。對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無預防作用,動物實驗表明該品可致胎仔腎盂積水流產和胎仔死亡率升高
⑵本藥可經乳汁分泌,哺乳期婦女應慎用。

兒童用藥

本藥在新生兒的半衰期明顯延長,故新生兒用藥間隔應延長。

老年用藥

老年人套用本藥時發生低血壓電解質紊亂血栓形成和腎功能損害的機會增多。

藥物相互作用

(1)腎上腺糖、鹽皮質激素,促腎上腺皮質激素及雌激素能降低本藥的利尿作用,並增加電解質紊亂尤其是低鉀血症的發生機會。
(2)非甾體類消炎鎮痛藥能降低本藥的利尿作用,腎損害機會也增加,這與前者抑制前列腺素合成,減少腎血流量有關。
(3)與擬交感神經藥物及抗驚厥藥物合用,利尿作用減弱。
(4)與氯貝丁酯(安妥明)合用,兩藥的作用均增強,並可出現肌肉酸痛、強直。
(5)與多巴胺合用,利尿作用加強。
(6)飲酒及含酒精製劑和可引起血壓下降的藥物能增強本藥的利尿和降壓作用;與巴比妥類藥物、麻醉藥合用,易引起體位性低血壓。
(7)本藥可使尿酸排泄減少,血尿酸升高,故與治療痛風的藥物合用時,後者的劑量應作適當調整。
(8)降低降血糖藥的療效。
(9)降低抗凝藥物和抗纖溶藥物的作用,主要是利尿後血容量下降,致血中凝血因子濃度升高,以及利尿使肝血液供應改善、肝臟合成凝血因子增多有關。
(10)本藥加強非去極化肌松藥的作用,與血鉀下降有關。
(11)與兩性黴素、頭孢黴素、氨基糖苷類等抗生素合用,腎毒性和耳毒性增加,尤其是原有腎損害時。
(12)與抗組胺藥物合用時耳毒性增加,易出現耳鳴、頭暈、眩暈。
(13)與鋰合用腎毒性明顯增加,應儘量避免。
(14)服用水合氯醛後靜注本藥可致出汗、面色潮紅和血壓升高,此與甲狀腺素由結合狀態轉為游離狀態增多,導致分解代謝加強有關。
(15)與碳酸氫鈉合用發生低氯性鹼中毒機會增加。

藥物過量

尚不明確。

藥理毒理

1 對水和電解質排泄的作用。
能增加水、鈉、氯、鉀、鈣、鎂、磷等的排泄。與噻嗪類利尿藥不同,呋塞米等袢利尿藥存在明顯的劑量-效應關係。隨著劑量加大,利尿效果明顯增強,且藥物劑量範圍較大。本類藥物主要通過抑制腎小管髓袢厚壁段對NaCl的主動重吸收,結果管腔液Na+、Cl-濃度升高,而髓質間液Na+、Cl-濃度降低,使滲透壓梯度差降低,腎小管濃縮功能下降,從而導致水、Na+、Cl-排泄增多。由於Na+重吸收減少,遠端小管Na+濃度升高,促進Na+-K+和Na+-H+交換增加,K+和H+排出增多。至於呋塞米抑制腎小管髓袢升支厚壁段重吸收Cl-的機制,過去曾認為該部位存在氯泵,目前研究表明該部位基底膜外側存在與Na+-K+ATP酶有關的Na+、Cl-配對轉運系統,呋塞米通過抑制該系統功能而減少Na+、Cl-的重吸收。另外,呋塞米可能尚能抑制近端小管和遠端小管對Na+、Cl-的重吸收,促進遠端小管分泌K+。呋塞米通過抑制亨氏袢對Ca2+、Mg2+的重吸收而增加Ca2+、Mg2+排泄。短期用藥能增加尿酸排泄,而長期用藥則可引起高尿酸血症。
2 對血流動力學的影響。
呋塞米能抑制前列腺素分解酶的活性,使前列腺素E2含量升高,從而具有擴張血管作用。擴張腎血管,降低腎血管阻力,增加腎血流量,增加髓質部的血流供應,但對腎小球的濾過率無影響。呋塞米還能減少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肺充血和降低左室充盈壓。

藥代動力學

口服吸收率為60%~70%,進食能減慢吸收,但不影響吸收率及其療效。終末期腎臟病患者的口服吸收率降至43%~46%。充血性心力衰竭和腎病綜合徵等水腫性疾病時,由於腸壁水腫,口服吸收率也下降,故在上述情況應腸外途徑用藥。主要分布於細胞外液,分布容積平均為體重的11.4%,血漿蛋白結合率為91%~97%,幾乎均與白蛋白結合。本藥能通過胎盤屏障,並可泌入乳汁中。口服和靜脈用藥後作用開始時間分別為30~60分鐘和5分鐘,達峰時間為1~2小時和0.33~1小時。作用持續時間分別為6~8小時和2小時。T1/2β存在較大的個體差異,正常人為 30~60分鐘,無尿患者延長至75~155分鐘,肝腎功能同時嚴重受損者延長至11~20小時。新生兒由於肝腎廓清能力較差,T1/2β延長至4~8小時。88% 以原形經腎臟排泄,12%經肝臟代謝由膽汁排泄。腎功能受損者經肝臟代謝增多。本藥不被透析清除。

貯藏

避光,密封保存。

包裝

硼矽玻璃管制注射劑瓶,12瓶/盒。

有效期

24個月

執行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標準WS1-(X-066)-2010Z-2011

批准文號

國藥準字H20051479

生產企業

湖南五洲通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核准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修訂日期

201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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