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財政局

阿拉善盟財政局

阿拉善盟財政局是根據《內蒙古黨委 政府關於阿拉善盟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28 號)精神設定,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拉善盟財政局
  • 機構隸屬: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財政工作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機構設定,領導信息,

歷史沿革

阿拉善盟財政局的前身是1953年11月成立的寧夏蒙古自治區籌委會財政組。後歷經變遷,阿拉善盟先後五次分別隸屬寧夏、甘肅、內蒙古三省管轄,1980年5月成立阿拉善盟,設立阿拉善盟財稅局,次年單設阿拉善盟財政局。1983年10月更名為阿拉善盟財政處,職能科室及二級單位逐步建立起來。1995年10月機構改革後更名為阿拉善盟財政局,職能科室和二級單位進一步完善。2002年,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阿拉善盟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28號)精神,設定阿拉善盟財政局,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阿拉善盟財政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綜合經濟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盟財政、稅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全盟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貫徹執行財政、財務、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度和辦法;推進全盟財政體制改革。
(二)承擔盟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盟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盟及盟本級財政決算;辦理盟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的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及預算指標管理、登記工作;辦理動用盟本級預備費的申報事項,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議;研究、整理預算編審數據和基礎資料;負責盟本級財政預算信息和“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工作;負責制定預算支出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負責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綜合評價工作,管理在預算編制中運用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指導旗區推進鄉鎮(蘇木)財政建設和改革工作,負責匯審、編制全盟鄉鎮(蘇木)財政總決算;受盟行署的委託,向盟人大工委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盟人大工委報告財政決算。
(三)研究擬訂盟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非稅收入違紀違法的承辦、查處,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非稅稽查工作;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實施全盟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盟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擾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盟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盟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對盟本級單位購建規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進行審核;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及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盟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及各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盟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的審核、匯總、申報及撥付等工作;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負責財政貼息資金的撥付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盟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全盟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盟本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盟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負責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債券償債資金管理,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數據的統計,並對其進行分析和預警報告。
(九)負責管理全盟會計工作,監督規範會計行為。
(十)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財政法制、稅政工作。負責全盟財政系統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制定財政普法規劃,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起草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和稅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改革法規的建議;指導、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財稅改革法規的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負責組織財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相關工作;為全盟財政系統提供法律諮詢等事項服務;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盟財政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稅收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報批稅收減免、退稅及稅率調整工作;分析財稅政策變動對財政收入的影響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稅源調查及稅收收入分析工作;負責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的徵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其他地方關稅工作。
(十二)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檔案起草、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財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年度計畫;負責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二)綜合科
預測分析全盟巨觀財政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建議;貫徹落實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負責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工作;負責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津貼工作。
(三)預算科
研究提出全盟財政收入政策、平衡預算措施和加強預算管理的建議;擬定編制年度盟本級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審核和編制盟本級部門預算收支計畫,匯總年度盟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各旗區財政預算;辦理盟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的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及預算指標管理、登記工作;辦理動用盟本級預備費的申報事項,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議;結合我盟實際擬定和修訂預算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盟本級財政預算信息和"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工作;承擔盟對各旗區的轉移支付工作;負責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債券償債資金管理,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數據的統計,並對其進行分析和預警報告;指導和推進盟對旗區預算管理、財政體制改革工作;辦理盟與自治區和旗區財政的年終結算及相關工作;承擔軍隊、武警等方面預算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執行全盟非貿易外匯收支計畫,執行國家非貿易外匯和有關外匯管理制度,辦理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與盟人大財經委的預算聯絡工作;負責財政與審計有關的工作。
(四)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並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辦理預算內資金收支結算劃撥;匯總盟直各部門的決算,編制盟本級財政總決算,審核匯總全盟財政總決算;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
(五)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出的預算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點及順序;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全盟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預算部門的年度預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七)經濟建設科
負責財政對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區域測繪及有關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查單位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和研究制定分管行業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制度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分管部門財政預決算及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批;負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的分配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各類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八)經濟貿易科
負責對財政安排的口岸、服務業、城鄉物流、農村供銷、糧油收儲加工、產糧產油等專項投資進行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商貿、供銷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自治區糧食專項儲備資金、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九)農牧業科
承擔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森警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辦法和措施;擬訂財政支農支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支牧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牧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農業企業財務; 負責農(林)業保險保費補貼;負責管理自治區糧油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等;參與和研究制定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制度工作;參與管理、分配財政扶貧資金、重要救災防災資金和生態建設資金;研究提出財政支農支牧資金支持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上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並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監督支農資金支出進度的完成情況,對資金使用進行效益評價與驗收;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社會保障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社會保障和就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生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法規、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與研究制定全盟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制度;管理監督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等民政部門的資金;管理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補助、離退休人員等勞動保障部門的資金和基金;管理監督計畫生育、食品藥品安全、醫療服務、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婦幼保健等衛生和食品藥品部門的資金;管理監督殘障人事業、紅十字事業、老幹部等各項資金;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殘疾人保障基金、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與相關部門配合,加強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對賬、調劑等工作;對全盟社保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審核全盟社保基金預決算年度草案,編制全盟社保基金中長期規劃,與相關部門聯合上報盟行署審批;研究制定全盟社保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盟本級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草案;審核和批覆對口預算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一)公共投資科
負責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盟交通局部門預算管理;負責盟委、行署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點民生工程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自治區和盟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政府性投資的財政財務管理,具體管理盟直屬部門(單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財政財務事項;負責中央、自治區及盟本級投資的公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管理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負責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模式);負責辦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事項;負責全盟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業務項目的審核申報等工作,並對貸(贈)款使用與償還進行監督與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法規、政策,並對其實施財務監管,落實各項獎補政策;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的審核、匯總、申報及撥付等工作;管理財政擔保基金;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負責財政貼息資金的撥付與管理工作;負責、研究部門預算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參與年度預決算編制工作。宣傳中央、自治區、阿盟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針、政策並組織貫徹實施;依法籌集、管理救助基金,聯繫、受理、審查交警部門、衛生部門、農牧部門等提供的墊付和救助申請;依法墊付救助基金;依法追償墊付基金;監督指導旗區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其他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政府採購科
負責盟本級政府採購工作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制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編制、批覆和執行本級政府採購計畫;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定期進行業績考核,指導全盟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受理政府採購的投訴處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會計科
負責管理全盟會計工作,監督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會計信息;研究提出全盟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會計法令、制度、法規和規章的執行;負責管理會計規範化工作,保障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負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會計電算化、繼續教育的培訓及頒證工作;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財會人員誠信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高級會計師的組織申報工作;監督檢查《會計法》的執行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負責會計學會和珠算協會日常工作。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會計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制度並貫徹組織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會計管理工作的措施、辦法及培訓計畫;按照建設公共財政的要求,組織開展會計理論、會計管理、會計改革的調查研究和實踐探索;調查研究,總結基層會計工作經驗,反映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探討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提供會計諮詢、會計事務服務性工作;承辦局領導和局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國有資產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盟本級的有關制度、辦法、實施細則;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實物費用定額,配合主管業務科對盟本級單位購建規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進行審核;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及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批;按規定許可權進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資產信息化管理與報告、資產評估(核准、備案)、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活動等事項的稽查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的收繳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財政對工業企業、能源、生產安全、企業科技創新、對外投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制訂並執行工業、能源、及交通運輸企業財政預算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國有資本金經營預算;負責分管部門財政預決算及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批;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參與制訂部門經費定額與工程預算定額。
負責監管盟本級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指導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和措施辦法,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負責指導、推進全盟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盟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協助盟委組織部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管理,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管理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提出獎懲意見,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及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和維護穩定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代表出資人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全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對授權監管的盟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處置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盟國資局日常工作;盟財政局(國資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非稅收入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同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上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盟本級非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科室編制綜合部門預算,並協助監督綜合預算執行;負責指導盟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六)監督檢查科(阿盟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的制度、辦法;負責盟本級各預算單位財政政策、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監督工作;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旗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配合協調上級財政部門對我盟的財政監督檢查;負責財政部門內部控制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專項檢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審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統籌安排和管理中央、自治區和盟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八)基層財政管理科
協調組織其他專項改革指導辦公室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蘇木鎮機構改革、農牧區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和稅費改革、服務"三農"、減輕農牧民負擔和國有農牧場改革工作等);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旗區和有關部門的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 組織開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 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農牧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指導旗區推進鄉鎮(蘇木)財政建設和改革工作,負責匯審、編制全盟鄉鎮(蘇木)財政總決算;組織實施蘇木鄉鎮財政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組織開展國有農牧場稅費改革;負責組織全盟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的調研、情況反映和有關問題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協調綜合改革宣傳發動、綜合檔案的起草和信息交流、反饋工作;完成自治區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和財政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條法稅政科
負責財政法制、稅政工作。法制工作方面,負責全盟財政系統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制定財政普法規劃,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組織起草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和稅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政策法規的建議;負責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代理工作,管理國家賠償費用;負責盟財政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稅政工作方面,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稅收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報批稅收減免、退稅及稅率調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地方稅稅收政策及調整建議;分析財稅政策變動對財政收入的影響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稅源調查及稅收收入分析工作;負責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的徵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其他地方關稅工作。

領導信息

魏巧靈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財政局全面工作。
田德遠黨組成員、派駐第十紀檢組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許福善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農牧業、經濟建設和貿易、條法稅政、公共投資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農牧業科、經濟建設科、經濟貿易科、基層財政科、條法稅政科、 公共投資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PPP中心)。
林民黨組成員、副局長2017年4月至2018年春節在北京掛職期間,原分管工作由其他領導代為負責。
張國清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協助局長負責機關黨支部、機關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辦公室、教育科學文化科、監督科、行政政法科、國有資產管理科、會計科、信息科研中心。
王玉紅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財政收支管理、政府採購、財政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分管預算科、國庫科、綜合科(政府採購辦)、社保科、非稅收入 管理科、財政投資評審和績效監督中心、國庫收付中心。
李奎主 任協助局長負責事務性、輔助性、基礎性的行政事業資產、經營性資產工作和企業國有資產統計核算評估等工作。分管國有資產統計核算評估中心。
楊薩仁派駐第十紀檢組副組長協助派駐紀檢組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辛勇主 任協助局長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方面的工作。分管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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