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鄉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和測繪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鎮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全州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四川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州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鎮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維護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州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
十二、管理全州測繪工作,負責全州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測繪工作證件、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歸口管理全州地籍測繪,指導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州各級行政區域測繪工作。
十三、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阿壩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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