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外夷規條

防範外夷規條

防範外夷規條,是中國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時,清廷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共有五項,故又稱為《防夷五事》。

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根據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進呈,乾隆帝下達手諭,頒布了《防範外夷規條》,共有5條,又稱《防夷五事》。這是清廷全面管制外商的第一個章程,主要內容為:一、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二、外國商人到廣州,應令寓居洋行,由行商負責稽查管束;三、禁止中國人借外商資本及受僱於外商;四、割除外商僱人傳遞信息之弊;五、外國商船進泊黃埔,酌撥營員彈壓稽查。這是清政府第一個全面管制外商的正式章程。規定不許外國商人同中國百姓和官吏隨便接觸,還強化行商制度。外商納稅、向清政府呈遞稟書均由行商代辦,外商在廣州居住和活動也由行商負責監督。這是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政策的體現。此外,清政府還限制外商的自由活動範圍。非貿易季節須遷澳門,禁止私自僱傭中國僕役;中國人不得向外國商人借款或受僱於外國人;中國人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西洋各國最為桀驁強悍……不可不預為之防,外國商船停泊處須派兵“彈壓稽查”。
乾隆帝還令廣東大臣曉諭洋商:“內地物產富饒,豈需遠洋些微不急之貨,特以爾等自願懋遷,柔遠之仁,原所不禁。今爾等不能安分奉法向後即準他商貿易,爾亦不許前來。” 從此,這一閉關鎖國的外貿政策在全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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