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艙壁

防火艙壁

船舶艙壁是由許多列鋼板排列組合焊接而成的結構件,它將體內部空間劃分成若干個艙室。水密艙壁是一種在規定水壓下不滲透水的艙壁。水密艙壁是中國古代造船工藝上的一項重大發明,它的出現,才產生了水密隔艙,使船舶在破損時具有足夠浮力和穩性。水密艙壁作用,一是能起到加固船體作用,增加船體構造強度。 二是水密艙壁將艙與艙之間嚴密分開,在航行中,即使有一兩個艙破損進水,水也不會流到其他艙。三是採用水密艙壁將船艙劃分成許多艙室,貨物的裝卸和管理比較方便。水密艙壁的數量根據船舶的種類和大小而異,在大型船舶的貨艙、機艙中至少有3-4道水密艙壁,以保證船舶不沉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火艙壁
  • 外文名:fireproof bulkhead
  • 組成:許多列鋼板排列焊接而成的結構件
  • 油密艙壁:規定水壓下不滲油的艙壁
  • 防火艙壁:是分隔防火區,不讓火災蔓延。
  • 所屬類別:運輸
艙壁防火等級要求,1.概述,2.駕駛檯布置介紹,3.分隔駕駛台艙壁耐火完整性要求,4.艙室劃分獨立性要求,5.分隔駕駛台艙壁電磁兼容性要求,6.結論,7.最新進展,

艙壁防火等級要求

1.概述

近年來,港口國監督檢查員對多艘大型貨船實施檢查中發現分隔駕駛台艙壁防火門等級不完全一致,存在部分不符合公約要求的缺陷,檢查員依據公約條款開具了缺陷,並要求驗船師到船確認。檢查員與多家船級社協商探討,並查閱相關公約條款,追本溯源,盡力釐清公約對分隔駕駛台艙壁防火門等級要求的起源與本意,為下一步開展檢查提供參考。

2.駕駛檯布置介紹

一般而言,駕駛檯布置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整體布置,整個駕駛台為一個整體,沒有分隔;二是分隔布置,依據分隔處所安放設備的不同,將分隔處所“命名”為航行設備間(nav. locker)、電氣設備間(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轉換設備間(converter room)等,如圖1所示。此外,在某些大型油輪上還布置有“回”字形結構的駕駛台。

3.分隔駕駛台艙壁耐火完整性要求

SOLAS 公約第II-2 章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對船舶不同艙室處所之間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做了較為詳細的劃分和規定。一般地,對於液貨船以外的貨船,駕駛台應視為控制站,需要滿足四周艙壁及下甲板為至少A級防火分隔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而對於分隔布置的駕駛台則要進行較為細緻的研判梳理。
首先,駕駛台明確為控制站,電氣設備間可以明確為其他機器處所;但是對於航行設備間和轉換設備間,則需要按其中所裝設備不同而做不同的考慮。如依照控制站類目下的“設有船舶無線電設備的處所”來界定,則可認為控制站。
其次,查閱SOLAS2000修正案第II-2章9.2.3.3節,表9.5-分隔相鄰處所艙壁的耐火完整性可知,控制站與其他機器處所之間艙壁應滿足“A-15”分隔要求;而控制站與控制站之間基本要求為“A-0”分隔要求,但該條目有附加注釋,即“分隔駕駛室、海圖室和無線電室的艙壁可以為“B-0”級”。可見,對於航行設備間、轉換設備間與駕駛台的共用艙壁可以按“B-0”級分隔進行布置即可。
再者,公約也要求“ 如果某一處所內的東西和用途致使按本條規定進行分類存在疑問,或有可能為某一處所指定兩個或以上類別,則該處所應視作具有最嚴格限界面要求的相關類別的處所。”,查閱表9.5可知,控制站與其餘任何處所的艙壁耐火完整性要求均至少為A級,與此前的“B-0”級要求大為不同。例如,航行設備間記憶體放了大量備品備件等,且圍蔽艙室面積小於4㎡,符合公約“具有較小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的定義,則艙壁耐火完整性應滿足“A-15”級要求,若為面積大於4㎡的儲物間,符合“具有較大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的定義,則應滿足“A-60”級要求。

4.艙室劃分獨立性要求

分隔布置的駕駛台將航行設備間、轉換設備間與駕駛台視為分開的單獨處所進行考慮。對於這一點,公約要求為:“Smaller, enclosed rooms within a space that have less than 30% communicating openings to that space are considered separate spaces.”。依據量綱分析的原則,30%為無量綱量,即相比較的兩個量應具有相同的單位,因此,“communicating openings” 與“that space”應是同為面積單位或體積單位的值,本文在此傾向於開口面積與開口所在共用艙壁面積的比值,這樣的考慮符合公約第2.1.1.4條“將火災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撲滅在火源艙室內”的消防安全目標。
特別地,注意到1998 年6月12日生效的MSC/Circ.847通函第44.2條款對貨船分隔處所艙壁防火完整性的要求所作的解釋:“if the separatingbulkheads of such spaces have at least 30% openings, these spaces are not considered to be separate spaces.”,與2000 修正案表述有所區別。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公約進一步明確了此條款的要求,並以30%開口面積作為劃分處所獨立性的限界。
綜上可知,對駕駛台內的圍蔽艙室所屬類別的認定是評定艙壁耐火完整性等級的關鍵因素。但少數船級社認為駕駛台作為控制站可視為一個整體,邊界已按至少A 級耐火完整性進行圍壁,其內部的分隔艙壁是可有可無的,分隔艙壁上的防火門並不需要嚴格的等級要求。本文另外從電磁兼容性等方面分析了分隔艙壁的必要性,並不贊同此類模糊處理辦法。

5.分隔駕駛台艙壁電磁兼容性要求

從船舶設計之初起,駕駛台在其中就占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為了確保船舶的航行安全,駕駛台的主要系統始終被保留,並不斷向現代化、信息化演進。例如通信系統、遇險報警系統,助駕系統,火災警報系統等,以及逐步增加的VDR(航行數據記錄儀)、BNWAS(橋樓值班報警系統)、LRIT(遠程跟蹤識別系統)等等。但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大功率的發射接收設備,讓原本不大、擁擠的駕駛台空間變成了強大的磁場空間,尤其是收發設備、轉換單元等發出來的蜂鳴聲、“嗞嗞”電流噪聲對駕駛台值班船員的身心健康帶來了潛在的威脅。針對船舶電子設備間的電磁干擾,SOLAS公約及其決議案明確了電磁兼容性要求。例如SOLAS第五章第7.2.1提出“每台無線電裝置應安裝在機械、電氣或其他干擾源的有害干擾不會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地方,從而確保電磁兼容性,避免與其他設備和系統產生有害的相互干擾。”;第17.1-3條則明確了“應確保全裝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上,對位於駕駛台或鄰近駕駛台的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進行電磁兼容性試驗”。
A.813(19)決議案[2]於1995年11月23日生效,其中C.2.2條款載明“設備和裝置需要有效的禁止,即:安裝在金屬殼體中;使用禁止電纜,包括合適的電纜填料函,特別在電纜進入金屬殼體的位置;利用金屬艙壁和甲板進行禁止,儘可能低在電纜穿過點對禁止層進行接地。”的要求,其中的第三點已經明確了駕駛台設備的禁止要求包括了分隔駕駛台的金屬艙壁和甲板。
再者,A.694(17)決議案於1991年11月6日明確了組成GM DSS系統的船舶設備的基本要求,其中的6.1條款規定了“All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steps should be taken to ensure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equipment concerned and other radio-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al equipment carried on boar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IV and chapter V of 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的要求,明確了對駕駛台無線電設備、助航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且6.2條款提出了“Mechanical noise from all units should be limited so as not to prejudice the hearing of sounds on which the safety of the ship might depend.”的要求,符合對船員聽力及身心健康的安全防護目標。
綜上,駕駛台設定前文述及的航行設備間(nav. locker)、電氣設備間(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轉換設備間(converter room)等可以將駕駛台各類設備以符合電磁兼容性的標準進行分隔布置,同時也可以把值班船員與強輻射設備、電流噪聲等分隔開來,這樣的措施是可取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公約對船舶、船員安全保護的長遠考慮。

6.結論

因此,本著尊重“公約條款的本意”的原則,對於在駕駛台內部設定了前述航行設備間、轉換設備間的船舶,且符合將其視為單獨處所條件的,在不因船員不當存放雜物改變處所屬類的前提下,應當滿足共用艙壁至少符合B-0分隔要求,而電氣設備間則按A-15分隔要求,同時,作為構成分隔駕駛台艙壁結構完整性的防火門同樣應滿足相應的等級要求。

7.最新進展

經過兩年多來檢查員與船級社通過郵件、座談、電話等方式的“你來我往”,促成船級社方面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向定於2017年3月召開的IMO船舶系統與設備分委會第四次會議提交關於本文討論議題的統一解釋草案,如順利通過則提交定於2017年6月召開的第98次海安會(MSC)討論,形成正式的統一解釋文本。草案擬將只能由駕駛台進入的航行設備間(視為“控制站”)與駕駛台的分隔艙壁防火等級全部統一為“B-0”級,在草案徵求檢查員意見過程中,我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供參考。
(1)草案意圖將只能由駕駛台進入的航行設備間(nav. locker)、電氣設備間(electrical equipment room)、轉換設備間(converter room)統一納入navigation locker的概念下,即使經過統一解釋,依舊容易造成大小概念混用的矛盾。
(2)草案的統一解釋沒有考慮到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存在船員向 navigation locker不當存放雜物,進而可能在本質上改變處所屬類的普遍客觀實際,同樣容易在船舶安全檢查中引發檢查員對駕駛台處所失火危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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