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前教育優惠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防城港市教育振興工程的決定》(防發﹝2011﹞9號)精神,深化學前教育體制改革,拓寬學前教育投資渠道,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前教育優惠辦法
  • 出台部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目的:深化學前教育體制改革
  • 屬性:檔案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前教育優惠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1〕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駐港各有關單位:
《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前教育優惠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前教育優惠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境內外公民、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優惠措施
第三條 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用國有建設用地,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2001年第9號令)規定的,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規定的,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村公益事業用地,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第四條 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用地規模達到國家現行規定標準的,該幼稚園的建設相關費用,住建、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已建成的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稚園的,原房地產開發商須在周邊規劃建設幼稚園,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2001年第9號令)規定的,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的,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
第五條民辦幼稚園在申報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費用,涉及收費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六條 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稚園,經物價部門核准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稅務部門予以免徵營業稅。
第七條 各級殘聯對招收有殘疾兒童的民辦幼稚園,免收“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八條 保障民辦幼稚園及其教師合法權益。民辦幼稚園在審批註冊、定級評估、接受捐贈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保障民辦幼稚園教師在培訓、職稱評審、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的機會和權利。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通過財政撥款、社會捐贈等形式籌集經費,設立民辦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我市民辦幼稚園。經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幼稚園,政府予以扶持(以下前三項不重複扶持),所需資金市、縣(市、區)政府按3:7比例承擔。
(一)在符合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標準的前提下,對新建1所占地面積5畝以上、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且幼兒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投入20萬元以上的民辦幼稚園,經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分2年支付。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標準的前提下,對在自建幼稚園的基礎上再擴建面積2畝以上、新擴建的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辦幼稚園,政府給予5萬元獎勵。
(三)從2011年起,對租用場所辦園面積3畝以上、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且改建或購置設備設施費用50萬元以上的民辦幼稚園,政府給予一次性租賃補貼,補貼金額10萬元,分5年支付。
(四)對於取得辦園許可證且在園幼兒達300人以上的民辦幼稚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選派1-2名優秀的公辦幼兒教師義務到該園任教或任職,任教或任職期限不低於一年。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具體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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