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防城港市防城區發展和改革局是防城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投資管理、價格管理,指導和推進區經濟體制改革的巨觀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防城區發改局的前身是防城縣計畫委員會,1993年5月防城港市成立,設立防城區計畫局,2001年10月,根據機構改革需要,原防城區計畫局與防城區統計局、物價局合併,併入區經貿局部分職能,成立防城區計畫和統計局,在區計畫和統計局保留區物價局的牌子;2004年8月,根據機構改組需要,防城區計畫和統計局改組為防城區發展和改革局,在防城區發展和改革局保留區物價局的牌子,增掛防城區統計局牌子;2006年3月,根據區委區人民政府部分機構改變設定方式的精神,區統計局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分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保留區物價局的牌子。現防城區發改局內設4個職能機構:秘書股、國民經濟綜合股、固定資產投資股、價格與收費管理股。人員編制總數1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局直屬管理事業單位4個:防城區經濟信息中心、項目規劃室、防城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防城區價格認證中心。防城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區發展和改革局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 地點:防城區發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2)研究全區性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發展的對策建議。
(3)提出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投資管理;統籌安排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和組織申報及安排國家、自治區下撥的專項資金;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使用實行計畫管理;匯總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報以工代賑投資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直接融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
(4)編報國家和自治區撥款建設項目和安排區本級撥款建設項目、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配合上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重點項目實施稽查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5)負責對全區巨觀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6)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和政策措施。
(7)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狀況,提出全區重要商品市場供求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對策;負責編制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管理糧食、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研究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8)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研究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工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重大問題,提出信息化發展的戰略、規劃。
(9)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及政策措施;擬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規劃及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10)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社會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
(11)貫徹落實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出台的定價、調價和價格改革等方案,依法制定、調整和管理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核上報屬國家和自治區管理許可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組織開展收費員培訓考核工作,依法核發和管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組織開展收費綜合年審工作。負責採集、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等價格監測工作,預測市場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年度價格總水平巨觀調控目標,組織實施徵收、使用和管理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物價。
(12)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認真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實施工作,做好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負責價格投訴和舉報的調查處理和批轉、解釋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及時蒐集、整理、分析上報成本調查資料。依法開展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積極配合公檢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及時出具價格結論書。協調、處理生產、流通領域及地方、部門、企業之間的重大價格問題或糾紛。
(13)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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