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古族文化工作條例

1999年1月2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27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古族文化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27
  • 實施時間:1999.05.27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蒙古族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阜新蒙古族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蒙古族文化是指具有蒙古族特點的歷史文化和現代文化等。
第四條 自治縣蒙古族文化工作,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蒙古族優良文化傳統,繁榮和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堅持改革開放,加強文化交流,為自治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蒙古族文化工作。
第六條 上級國家機關有關對民族文化工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縣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第七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要把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推進文化管理改革,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依法興辦蒙古族文化事業。
第八條 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自治縣在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方面享有各項優惠政策和專項經費補貼的權利。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從自治縣機動金和使用兩種語言行使職權經費中,安排百分之五作為蒙古族文化事業專項經費。
第十條 在自治縣核定的編制內,文化行政部門應設專門機構負責民族文化工作。在蒙古族人口比例達到或接近其全縣人口所占比例的鄉鎮,配備蒙古漢文兼通的幹部負責文化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縣應辦好民族藝術團,逐步改善演職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自治縣加強蒙古族民眾文化工作,文化館、文化站開展和輔導各種類型的蒙古族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三條 自治縣鼓勵專業和業餘作者用蒙古語文創作各類文學藝術作品;加強蒙古族文學藝術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建設,擴大蒙古族少兒圖書和成人圖書的采編工作,增加蒙文圖書的比重和數量。
第十五條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蒙古族傳統體育的發掘和整理;積極組織開展傳統體育競賽,舉辦那達慕大會。
第十六條 自治縣辦好蒙文報,保證辦報經費。
第十七條 自治縣辦好蒙古語廣播電視節目,保證播放時間、質量和覆蓋面。
第十八條 自治縣加強蒙古族文化遺產的發揚發掘、整理、保護、弘揚工作。
第十九條 自治縣要發揮蒙古族文化優勢,充分利用有蒙古族文化特點的旅遊資源,促進旅遊事業。
第二十條 自治縣加強對文物的收藏、管理和保護工作;逐年增加對文物保護、徵集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加強對境內歷史遺蹟、出土文物、傳世文物依法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計畫地培養蒙古族文化、藝術、新聞人才,加強同國內外的文化藝術交流,學習和吸收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第二十五條 每年農曆七月十三日,為自治縣民族文化節。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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