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減讓傳統方式

關稅減讓是指WTO締約方根據互惠互利原則,對貨物貿易免徵超過其已商定的普通關稅部分的份額。

關稅減讓,在過去44年關貿總協定發展史中,歷經8屆多邊貿易談判,自始至終是談判的中心議題。WTO繼承了GATT宗旨,在未來的多邊貿易談判中,關稅減讓仍然是舉世矚目的主題。了解、掌握、運用有關方面的內容,對於即將“入世”的我國,對於我國各類企業(包括國有、民營、內資、合資或合作、獨資企業)的運營及發展,都至關重要。
關稅減讓指通過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低關稅的義務。特別指二次大戰後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經由多方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談判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列出減讓稅率表,所有成員國一律享有。協定的減讓稅率對成員會具有約束力,稱約束性稅率,成員國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並承擔關稅減讓的法律義務,不得加征其他國內稅、進口費、改變關稅估價辦法和對稅目重新分類以及給予補貼等,以逃避、抵銷減讓。除規定減讓稅率直接減低關稅外,還有以下減讓形式:(1)承諾現行稅率不變;(2)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3)規定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的關稅減讓談判稱“多邊貿易談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開始採取“逐項方式”,由該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間逐項進行磋商,達成減讓協定,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後來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各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如一律減50%等,然後分年度分階段實施。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西歐國家主張改用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即所謂“協調一致方式”,但未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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