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

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於1988年3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
  • 印發:1988年3月26日
  • 定位:暫行辦法
  • 內容: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
主要內容
(中共中央組織部1988年3月26日印發)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實行差額選舉。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暫不實行差額選舉。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主任、副主任實行等額選舉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20%。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名額的10%。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名額要比應選名額多1至2人。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程式是:由各選舉單位按照分配名額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提出初步人選;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徵求所在單位黨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由選舉單位召開黨委全會或全委擴大會議,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名單;代表候選人預備名單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原則同意後,由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選舉。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程式是:上屆黨委常委會提出建議名單,報中央原則同意,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並匯總各代表團的意見,最後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候選人按照候選人差額不少於應選人10%的比例分別提名,先選出委員,落選者列入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再進行候補委員的選舉。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上屆黨委常委會提出建議名單,報中央原則同意後,分別由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先差額選出常委,再等額選舉書記、副書記。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都要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選舉結果,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選舉人數的半數為當選。如果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最後幾名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誰當選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如果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重新選舉產生;如果接近應選名額,徵得選舉人同意,也可不再進行選舉。
對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基本情況,選舉單位的黨委或大會主席團要向選舉人認真介紹,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選舉的細則,由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大會通過。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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