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定和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加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交流,滿足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內地操作業餘電台的需要,現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定和使用業餘電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通告內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實施“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在內地設定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業餘電台)應當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使用業餘電台應當取得業餘電台操作技術能力證明(以下簡稱操作證明)。

二、內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認可由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餘電台牌照。

三、持有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餘電台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憑下列材料向中國無線電協會申請領取操作證明: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旅遊證件等)的複印件;

(二)本人已填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來內地辦理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明申請表》;

(三)本人的香港業餘電台牌照的複印件;

(四)本人的相片1張(37mmx50mm)或電子相片。

按上述流程辦理操作證明的,如滿足核發條件,中國無線電協會將為其核發B類操作證明,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可以通過郵寄方式辦理操作證明。

四、取得操作證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對既有業餘電台進行操作期間,可以使用所操作業餘電台的呼號,也可以使用“字母B、操作地業餘電台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餘電台呼號”作為呼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不得超越所操作業餘電台及B類業餘電台的相應範圍。

五、持有內地操作證明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申請在內地設定業餘電台(業餘信標台、空間業餘無線電台等特殊業餘無線電台除外),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向擬設台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業餘電台執照:

(一)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內地逗留或工作居住的證明材料(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

(二)中國無線電協會出具的操作證明;

(三)本人已填妥的《業餘無線電台設定(變更)申請表》和《業餘無線電台技術資料申報表》;

(四)本人的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按上述流程申請設定業餘電台的,如滿足核發條件,將由設台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為其核發業餘電台執照,有效期為1年。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連續居住或工作時間不滿1年或者沒有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請設定A類業餘電台,辦理電台執照後,使用格式為“字母B、操作地業餘電台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餘電台呼號”的電台呼號,不另指配B字頭系列業餘電台呼號。

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連續居住或工作時間達到1年或以上,並有固定居所的(須提供相關證明),可以申請設定B類或A類業餘電台,辦理電台執照,可以使用格式為“字母B、操作地業餘電台分區號、符號/、本人在香港業餘電台呼號”的電台呼號,也可以在申請設台時提交的“業餘無線電台設定(變更)申請表”的“④ 其他說明事項”中註明“同時申請核配呼號”,申請核配符合設台地呼號組成規則的B字頭系列業餘電台呼號。

八、香港永久性居民擬攜帶供自用的業餘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入境地、居住地或擬設台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進關審批手續。如發射設備已在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頒發的業餘電台牌照中列明,在內地辦理業餘電台執照時可以免檢。

九、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定和使用業餘電台的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執行。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將適時修訂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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