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

《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是為了加強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28日,《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自2016年4月2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
  • 文號:國教督辦函[2016]22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6年4月28日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要通過專項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嚴肅校規校紀,規範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此次專項治理覆蓋全國中國小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將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4月—7月,主要是各校開展治理;第二階段為9月—12月,主要是開展專項督查。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治理,精心組織部署,加強對專項治理的監督指導;責任督學要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各校要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開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要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諮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諮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並明確負責人;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並配合立案查處。
《通知》強調,各地各校要按照“學校自查、縣級普查、市級複查、省級抽查”的程式,對專項治理第一階段專題教育情況、規章制度完善情況、加強預防工作情況、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等,進行全面自查、督查和總結,形成報告並逐級上報。
專項治理期間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予以通報、追責問責並督促整改。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各地治理情況,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實地督查。

政策全文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
國教督辦函[201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近年來,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為加強對此類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決定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過專項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嚴肅校規校紀,規範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二、治理範圍
全國中國小校(含中等職業學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專項治理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6年4月—7月
1. 開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開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3. 加強預防。各校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諮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諮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並明確負責人。
4. 及時處理。各校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並配合立案查處。
5. 監督指導。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指導和檢查。責任督學要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
6. 組織部署。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制定本省(區、市)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抓緊部署,組織市、縣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和學校認真實施。
第二階段:2016年9月—12月
各地各校要對專項治理第一階段專題教育情況、規章制度完善情況、加強預防工作情況、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等,進行全面自查、督查和總結,形成報告並逐級上報。
1. 學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進行全面自查和總結,於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報告並報縣級教育督導部門。
2. 縣級普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督查組對縣域內所有中國小校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於2016年9月30日前將督查情況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本級政府。
3. 市級複查。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督查組對所轄縣(市、區)專項治理情況進行複查,複查抽取縣級單位比例不低於1/3,每縣抽取學校數量不少於6所。複查結束後,於2016年10月20日前將複查報告,連同所轄縣(市、區)的督查報告一併報送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本級政府。
4. 省級抽查。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督查組對本省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抽查,抽取市級單位不少於3個,每個市級單位抽取縣級單位不少於2個,每縣抽查學校數量不少於6所。抽查結束後,於2016年11月15日前將專項治理報告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報省級政府。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各地治理情況,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實地督查。專項治理期間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予以通報、追責問責並督促整改。
聯繫人:唐保國、陳磊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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