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通知。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16〕106號
  • 實施日期:2015年5月1日
通知檔案,內容解讀,

通知檔案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8日

內容解讀

存款保險保費可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為保費基數乘以存款保險費率,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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