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關於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是一則檔案,文號財庫〔2014〕17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庫〔2014〕177號
檔案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各級財政部門努力下,縣以上各級預算單位基本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還將改革延伸到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已成為財政財務管理的核心基礎性制度。但也要看到,多數鄉鎮尚未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傳統的財政資金撥付方式,不利於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於保證財政資金安全。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進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現就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改革總體要求
(一)目標和任務
具備條件的鄉鎮應在2015年底前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規範財政資金支付行為,促進財政資金運行安全、高效、透明。暫不具備條件的鄉鎮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施改革。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推行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既要積極主動、努力推進,又要統籌規劃、穩步實施,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2.因地制宜。各鄉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管理體制有一定差異,不宜採取“一刀切”模式,應在衡量客觀條件基礎上,因地制宜確定改革模式和操作辦法。
3.許可權不變。改革應在現行的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框架內實施,不改變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資金使用權和會計核算權。
4.成本最小。貫徹厲行節約要求,在不影響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儘量降低改革成本。在信息系統部署方面,應結合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開展有關工作,避免系統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二、分類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應充分考慮鄉級金庫設定情況、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財政收支規模、實際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兩類模式分類推進。
(一)鄉鎮視同縣級預算單位實施改革。
未設定鄉級金庫,或已實施鄉財縣管的鄉鎮,可將鄉鎮視同縣級預算單位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鄉鎮財政可設定的賬戶包括:1.鄉鎮零餘額賬戶。由鄉鎮財政所(局、辦)按照縣級財政部門要求在代理銀行開設,用於財政授權支付,並與縣級國庫單一賬戶清算,做到日終零餘額管理。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鄉鎮財政資金,通過縣級財政零餘額賬戶辦理。2.鄉鎮代管資金財政專戶。由鄉鎮財政所(局、辦)根據管理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於管理核算由鄉鎮財政代管的預算單位資金、村級資金、保證金等。1個鄉鎮只能開設1個代管資金財政專戶,對不同性質代管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鄉鎮財政資金應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務供應者或補助對象,禁止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鄉鎮零餘額賬戶或縣級財政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鄉鎮實有資金賬戶
(二)鄉鎮按一級財政實施改革。
已設定獨立金庫,或財政收支規模較大、具備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條件的鄉鎮,可建立完整的鄉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按一級財政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鄉鎮財政可設定的賬戶包括:1.鄉鎮國庫單一賬戶或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鄉級財政管理的各項財政收入和支出,並與鄉鎮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其中,鄉鎮國庫單一賬戶是鄉鎮財政所(局、辦)在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鄉鎮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賬戶是鄉鎮財政所(局、辦)在具備清算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結算賬戶。鄉鎮財政所(局、辦)可從現有鄉鎮財政專戶中選擇1個賬戶作為鄉鎮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賬戶。2.鄉鎮財政零餘額賬戶。由鄉鎮財政所(局、辦)在代理銀行開設,用於財政直接支付,並與鄉鎮國庫單一賬戶或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賬戶清算,做到日終零餘額管理。3.鄉鎮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由鄉鎮預算單位按照鄉鎮財政部門要求在代理銀行開設,用於財政授權支付,並與鄉鎮國庫單一賬戶或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賬戶清算,做到日終零餘額管理。4.鄉鎮代管資金財政專戶。由鄉鎮財政所(局、辦)根據管理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於管理核算由鄉鎮財政代管的預算單位資金、村級資金、保證金等。1個鄉鎮只能開設1個代管資金財政專戶,對不同性質代管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鄉鎮財政資金應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務供應者或補助對象,禁止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鄉鎮財政零餘額賬戶或鄉鎮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鄉鎮實有資金賬戶。
三、大力推廣鄉鎮公務卡制度改革
鄉鎮應大力推廣公務卡制度改革,根據實際情況為有用卡需要的公職人員辦理公務卡,在公務支出中逐步以公務卡支付替代現金支付。條件成熟的鄉鎮要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製度,對目錄規定的項目嚴格使用公務卡或轉賬結算,切實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地方財政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銀聯分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鄉鎮POS機具布設力度,不斷完善公務卡受理環境。
四、統籌推進信息系統建設
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大統籌協調力度,結合推行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統一規劃並指導縣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關信息系統建設。鄉鎮財政部門原則上共享使用上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按一級財政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鄉鎮,確有管理需要且系統建設資金、信息技術人才等條件具備的,可單獨部署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應加強鄉鎮財政信息技術人才配備和信息化業務培訓,強化軟硬體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高鄉鎮財政信息化水平。
五、積極採取有效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財政部門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國庫處(科、股)牽頭、相關處(科、股)共同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配套檔案,按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落實好相關工作。
(二)規範預算編制管理。鄉鎮財政部門應在縣級財政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和細化預算編制,不斷提升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三)夯實總預算會計基礎工作。切實加強鄉鎮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形成有效的內部制衡機制。鄉鎮財政部門代理預算單位記賬的,應將預算單位會計賬與總預算會計賬分設。
(四)規範代理銀行管理。各地應結合本地銀行業金融機構設定和服務情況,制定公開、公平的鄉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選擇辦法,與代理銀行簽訂規範的委託代理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加強改革指導與督查。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轄區內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督查,及時發現並解決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4年12月30日前將本省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國庫司)備案。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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