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是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發表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務院法制辦
  • 發文時間: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發改法規,公告平台,

發改法規

發改法規〔2010〕6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監察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設交通委)、交通廳、水利廳、商務主管部門、法制辦、各鐵路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嚴格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推進招標投標市場誠信建設取得積極成效。但是,總體進展尚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雖建立了公告平台卻沒有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公告,影響了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實施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中治工發〔2009〕2號)和《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中治工發〔2009〕3號)部署和要求,切實發揮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失信懲戒作用,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公告平台

一、抓緊建立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2010年5月底前,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在本部門網站上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並做好公告平台維護和管理工作;已經建立的,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的建立統一的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要加強對市、縣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建設的指導和督促,爭取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市、縣四級公告平台。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制度落實與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促進信息共享。
二、依法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以落實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部署為契機,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對於依法應當公告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在公告平台上公告。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發布公告,確保公告準確和客觀。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須按要求及時抄報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選取一批典型案件進行公告,並加強對本系統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工作的指導,建立系統公告記錄信息通報制度。
三、加大招標投標失信懲戒力度。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將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要按照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統一部署,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2010年上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告平台建立和運行情況。對沒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規定及時公告違法行為記錄的地方,要進行通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 察 部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鐵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國務院法制辦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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