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5年1月21日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
1、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在外地轉入本市的繳存人,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與在原繳存地繳存時間合併計算。
2、放寬貸款申請人還貸能力計算。申請人配偶在外地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收入計算與在本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同等對待;申請人配偶未繳納公積金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放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效果。對購房貸款需求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職工,積極協調商業銀行共同開展組合貸款業務,最大限度滿足職工住房貸款需求。
4、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面。個貸率低於85%的管理部(分中心),可開展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5、推進省內異地貸款業務。實現省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滄州戶籍的職工在省內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滄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滄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6、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間費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7、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效率。積極推進與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儘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貸款辦理程式,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對辦理完抵押登記的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8、繼續執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房屋套數認定、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息執行原有規定。
9、改進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服務。加快住房公積金新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職工,技術條件成熟時開展使用繳存額抵沖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本付息業務。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
10、規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房房租。租住當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契約和房租收據,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支付的年租金總額。
11、簡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商品房房租。租住非保障房的無房繳存職工,可以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信息證明、租房契約(協定)及正規發票,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支付的年租金總額。
12、放寬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以自有資金全款購買90m2(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憑個人申請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信息證明、購房契約、專用發票或交易契稅完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13、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憑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住房公積金賬戶須保留不低於10元的餘額。
14、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臨時救困濟難。家庭成員(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災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繳存職工,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總額不得超出事件所需個人承擔費用總額。
三、其他方面
15、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和行政執法工作,推進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鼓勵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列入《勞動契約》條款,強化法律約束。
16、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化服務水平。加快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不斷完善服務手段。積極推進網上辦事大廳服務,開展網上業務諮詢、貸款初審等業務。積極協調推進與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17、暢通服務職工的便捷通道。完善12329服務熱線,開通簡訊和微信平台功能,向繳存職工提供數據查詢、業務諮詢、投訴舉報等業務,進一步方便辦事職工。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未盡事宜依據已出台的相關政策檔案執行,由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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