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 編號:建房[2010]53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基本簡介,文本內容,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加強預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質量管理,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基本簡介

建房[2010]5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文本內容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採取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採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等方式人為製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託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契約”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採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等手段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四)加強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積極推行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網上籤訂和備案制度。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並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契約附屬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房買賣契約在契約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各地要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批准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六)鼓勵推行商品住房現售試點。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實行現售的商品住房,應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現售條件;在商品住房現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

(一)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儘快辦理預售許可。
(二)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範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三)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四)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範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契約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契約併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契約的,雙方應遞交申請並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

加強預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質量管理

(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準,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單體工程質量、節能環保性能、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借鑑上海、山東等地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北方地區要加強商品住房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的驗收管理。
(三)落實預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四)強化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機制。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各地要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質量保證制度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鼓勵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專業化維修制度。

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一)全面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對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一排查,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並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計畫單列市要將清理結果於今年6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籤約;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土地、稅收、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限制其參加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三)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發揮信用檔案作用,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違法違規銷售、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
(四)嚴格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在預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有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五)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各地要強化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職能,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加強銷售現場巡查;建設、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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