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

自《教育部辦公廳、鐵道部辦公廳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教職成〔2006〕2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來,各地嚴格按照《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文號:教職成司函〔2008〕79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教職成司函〔2008〕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規範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火車票購售程式,給發售、查驗學生票工作帶來了方便,保護了廣大學生的利益,有效地扼制了不法分子的造假行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經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審批程式批准設立,在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實施學歷教育資格的公辦、民辦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申請辦理火車票使用優惠卡,須經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將年度符合發放優惠卡條件的學校名單和學生人數,審核無誤後,匯總上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備案。由省(區、市)教育廳(教委)組織學校到鐵道部指定售卡單位統一購買,並將購卡記錄備案登記。
二、已備案登記的學校,每年新生入學後,可繼續辦理售卡事宜。凡新生入學一次性購買火車票優惠卡數量超過上年所購卡數量達500(含500)張以上的學校,各省(區、市)教育廳(教委)要認真核實,匯總上報,經審定同意後,方可售理火車票優惠卡。若學校更改名稱後辦理火車票優惠卡,需將新舊校名上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備案。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火車票優惠卡購買和發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由專人負責。優惠卡為“非接觸式可讀寫積體電路晶片”標籤,可存儲學校及學生信息,每張卡都有唯一序列號,按序列段分發學校並予登記。憑序列號可以在“學生購票優惠卡管理平台”中查出每一張卡出自何校,各中等職業學校須認真核定本校符合購買優惠卡的實際人數,不得超額辦理,不得為其他未經批准的學校代辦。若因此造成優惠卡流失社會,一經查實,將取消該學校的學生優惠卡辦理資格,並追究當事人及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四、學生火車票優惠卡的定購時間,每年為春季招生結束後,即4月30日之前,秋季招生結束後,即12月15日之前, 一般以省為單位,統一集中購買。各地要與鐵路部門積極配合,確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優惠購買火車票政策的落實。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要與鐵路、教育部門積極協調,並及時報告。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聯繫電話:略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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