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要求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要求的通知是2014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省直企業:
2014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現轉發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積極開展學習和宣傳工作,準確領會規定精神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新修訂勞動契約法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通過舉辦業務培訓、難題會診、專題研討等方式方法,深入開展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學習,提高系統人員政策水平和監管能力;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為貫徹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重點宣傳用人單位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輔助性崗位的民主程式、過渡期和用工比例、法律責任等內容,準確領會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精神,切實提高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實施能力。
二、認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調整方案與備案工作
用工單位在2014年3月1日使用勞務派遣工比例超過10%,即進入過渡期,應當制定用工調整方案並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其實施用工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調整方案,便於有效指導及方案落實,同時將調整方案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報備,便於勞動保障監察的日常巡查。調整方案內容如下:1、用工單位職工總數、簽訂勞動契約職工人數、使用勞務派遣職工人數及比例;2、本地派遣職工人數、外埠派遣職工人數;3、輔助性崗位、臨時性崗位、替代性崗位分別派遣職工人數;輔助性工作崗位應有職代會或工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的檔案或方案;4、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稱、協定期限及派遣人數;5、2016年3月1日前,本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調整方案及相應措施;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相對應的用工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回執,同時建立備案管理台賬及案卷。
三、做好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工作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了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辦理辦法,為了落實規定,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明確如下: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參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暫不做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由派遣單位參保調整到隨用工單位參保,屬於成建制轉移,其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用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服務工作;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辦理參保手續時,除按《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提供資料外,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單位委託書、勞務派遣協定、職工名冊等材料,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對應的省、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用工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時,應按包括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在內的單位工資總額口徑進行核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要求做好勞務派遣人員參保繳費及調整工作,加強勞務派遣人員的參保繳費稽查力度,切實維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勞務派遣用工調查摸底與專項檢查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省直企業要按照冀人社字〔2013〕42號的通知要求,認真做好勞務派遣用工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勞務派遣用工的現狀和動態情況,及時發現用工中存在的問題,有效指導用工單位用工行為。9-10月份,將開展勞務派遣用工專項檢查活動,各級勞務派遣用工主管機構要會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勞動契約及勞務派遣協定是否有同工同酬內容,勞務派遣單位勞動用工台賬是否完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落實情況,確定輔助性崗位的民主程式是否規範,用工單位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工是否按程式上報調整用工方案,跨地區使用勞務派遣工社保是否按照規定繳納等,及時糾正用工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過渡期內用工調整平穩有序進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貫徹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認識,增強工作預見性和指導性,對在貫徹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省廳反饋。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省直企業於4月15日前將本地區《勞務派遣情況匯總表》報省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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