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國發〔2015〕67號檔案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自2016年起,調整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用2年的時間,建立統一的、各級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國發〔2015〕67號檔案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 文號:魯政發〔2016〕1號
關於貫徹國發〔2015〕67號檔案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魯政發〔2016〕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自2016年起,調整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用2年的時間,建立統一的、各級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統稱“兩免一補”)。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免費教科書資金,除國家規定課程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外,地方課程由省財政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省與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以下簡稱“直管縣”)分擔比例不變。
(二)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省財政廳、教育廳統一確定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所需資金由省與各市、直管縣繼續按現行比例分擔。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補助水平,所需資金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分擔比例執行。現有公用經費補助標準高於基準定額的,要確保水平不降低,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省財政廳、教育廳適時對基準定額進行調整。
(三)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省財政結合中央校舍維修改造資金、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資金,對各地農村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給予支持。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經費由各市承擔。
(四)鞏固落實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政策。省財政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實教師工資政策。縣級政府確保縣域內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教育部門在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加大對艱苦邊遠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的傾斜力度。
繼續實施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解決城鎮普通中國小大班額問題等重點工程,著力解決城鄉義務教育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實施步驟
(一)自2016年春季學期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我省確定2016年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普通國小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國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對農村不足100人的規模較國小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準補助公用經費。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我省將城市義務教育免雜費補助政策轉化為公用經費補助政策。
(二)自2017年春季學期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在繼續落實好農村學生“兩免一補”和城市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同時,向城市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推行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將城鄉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範圍統一擴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2017年,進一步提高農村規模較國小校的經費保障水平。對農村超過100人不足200人的規模較小的學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經費。
(三)以後年度,根據義務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時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政策措施。
高校、農場、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學校經費保障機制,與所在地區同步完善,所需經費按照現行體制予以保障。
三、組織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市級政府要發揮統籌作用,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加大對區域內困難地區的支持。各市要將實施方案於2016年2月底前報省財政廳、教育廳。縣級政府要按照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各級教育部門要結合人口流動的規律、趨勢和城市發展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義務教育學校。要加強義務教育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學生學籍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經費分擔責任,足額落實應承擔的資金,並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各級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共同加強對義務教育資金使用管理、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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