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部分商品範圍的通知

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部分商品範圍的通知
稅委會﹝2016﹞26號
海關總署: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化妝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將進境物品進口稅中化妝品的徵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稅目3中“化妝品”的名稱調整為“高檔化妝品”,徵稅商品範圍與徵收消費稅的高檔化妝品的商品範圍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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