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公布第十五期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

財庫[2014]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公布第十五期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
  • 目的:加大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工作力度
  • 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14年1月15日
通知原文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廳、工信委、經發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經委:
為了加大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工作力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號)的規定,我們對已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以下簡稱節能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後的第十五期節能清單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十五期節能清單中的計算機設備(台式計算機、攜帶型計算機和平板式微型計算機)、輸入輸出設備(雷射印表機、針式印表機、液晶顯示器)、製冷空調設備、鎮流器(管型螢光燈鎮流器)、生活用電器(空調機、電熱水器)、照明設備(普通照明用自鎮流螢光燈、普通照明用雙端螢光燈和高壓鈉燈)、電視設備、便器、水嘴等為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以“★”標註)。採購人需購買的產品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範圍,但在第十五期節能清單中無對應細化分類且節能清單中的產品確實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允許在節能清單之外採購。
二、相關企業應當保證節能清單所列型號/系列的產品在本期節能清單有效期內穩定供貨,凡發生製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邀請、列入節能清單的產品無法正常供貨以及其他違反《承諾書》內容情形的,採購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反映,財政部經核實,根據具體違規情形,對製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應商行為記錄、暫停列入節能清單三個月至兩年的處理,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上公告。
三、第十五期節能清單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後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執行第十五期節能清單,不再執行此前公布的節能清單。未列入本期節能清單的產品不屬於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的範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財政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已經確定實施的政府集中採購協定供貨產品涉及強制類產品的,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本期節能清單重新組織協定供貨活動或進行調整。
五、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制度。在確定工程總包單位時,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明確落實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要求。
六、節能清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上發布,請各採購當事人到上述網站查閱、下載。
七、節能清單中產品的相關銷售渠道和聯繫方式將在上述網站公布。
八、第十五期節能清單中的台式計算機產品性能參數作為附屬檔案予以強制執行,即凡與附屬檔案所列性能參數不一致的產品,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九、節能清單將於2014年7月再次調整並公布,財政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2014年5月31日前取得節能認證證書的產品進行審核和公示。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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