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1991年發布的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通知全文,相關事項,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全國各出版社:
為了有效地打擊非法出版活動,便於準確地認定、取締非法出版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相關事項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摘要轉發的通知》明確規定:“凡不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都屬於非法出版物。”這類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的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此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中辦發〔1989〕13號)的規定,以“買賣書號、刊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亦屬非法出版物。
2、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3、盜用中央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它的非法出版物,一經發現,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4、出版單位或其它有關單位、個人,請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取締非法出版物時,應同時提交該出版物的樣本。如果是盜用出版單位名義或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的,還應一併提交非法的和合法的兩種版本的樣本,作為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依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下發取締通知時,應儘可能具體列述非法出版物的特徵及與其相應的合法出版物的區別,以便有關部門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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