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

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

《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是為保證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提出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4月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意見全文

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
廣大退役士兵曾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貢獻,在黨和政府的重視關懷下,總體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會的尊崇和優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時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後因企業經營困難、下崗失業等原因繳費中斷,享受養老、醫療保障待遇面臨困難。為保證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內,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深挖制度潛力,創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接續政策,使他們退休後能夠享受相關待遇,共享經濟社會改革發展成果,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優待,體會到社會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安置地省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參保和補繳手續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徵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建立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國家層面建立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加強督導落實。各地要對照本意見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登記造冊,制定方案,核算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其中,涉及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工作,要結合實際加快工作進度,爭取儘快完成工作任務。各地要實行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對因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未能完成任務的,要倒查責任、嚴肅追責。
(三)強化幫扶援助。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本意見繳費後仍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各地要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予以幫助。要積極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對於年齡偏大、扶持後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應主動就業創業,用工單位和退役士兵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意見適用於施行前出現的未參保和斷繳問題。各省區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19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北京青年報記者從退役軍人事務部獲悉,該《意見》系退役軍人事務部成立以來,由中辦、國辦印發的首個涉退役軍人事務的相關政策意見。印發意見並非是出台新的安置政策,而是對於既有政策的完善。同時,這也是退役軍人事務部成立以來解決的首個歷史遺留問題。
要點1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
《意見》明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要點2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
此外,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要點3 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意見》指出,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安置地省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要點4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意見》指出,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徵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解讀二

保障範圍
考慮到出現社會保險中斷繳費的人員主要集中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當時國家層面確定的安置政策,轉業志願兵(士官)和城鎮義務兵等人員應由政府安排工作,他們中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員,回到地方後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穩定就業和穩定收入來源,屬於政策保障範疇。
首次參保認定
根據相關規定,《意見》進一步明確,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這一規定對接了安置政策和現行社會保險政策,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切身利益。
繳費年限規定
《意見》規定,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補繳年限規定
《意見》規定,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可以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並免收滯納金。
補繳責任主體
《意見》明確了補繳責任主體,按照規定,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補繳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無力補繳
《意見》規定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對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個人繳納部分予以適當補助。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繳費基數
《意見》規定,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補繳手續
本著便於操作,讓服務保障對象少跑路的原則,《意見》提出,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徵收機構,相關部門分不同情況,對退役信息、參保信息、單位和個人困難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後,分類為符合政策保障條件人員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未達待遇條件
《意見》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服役年限,對符合保障條件對象斷保情況予以幫扶援助,這體現了對退役士兵服役貢獻的褒獎。同時,國家也鼓勵退役士兵通過個人努力,充分享受國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二是對服役時間短,相對年輕人員,國家明確要求各地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他們就業創業,以解決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
三是年齡偏大、扶持後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繳甄別鑑定
《意見》實施後,將重點通過建立部門會商機制,藉助信息化手段等,對符合保障條件人員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參保情形、生活困難情況以及原安置單位目前狀況進行甄別鑑定,確保不發生錯保漏保情況。
涉及的單位部門和符合保障條件對象也要準確理解和執行政策,切實履行好權利和義務,有能力的要主動承擔相關費用。特別是符合保障條件對象要據實提供參保信息,如果因為信息不全造成重複繳費,不僅不能提高待遇標準,還會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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